您好!欢迎光临天津罗约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返回主站
|
会员中心
天津罗约律师事务所
供应产品
新闻资讯
网站首页
公司介绍
新闻动态
产品展示
客户案例
联系我们
热线:13920520901
产品展示
经济纠纷
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建筑工程
公司结构治理
公司法律顾问
新闻动态
专项实务
联系我们
天津罗约律师事务所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路中海八里台
联系人:徐律师 主任
电 话:13920520901
微 信:
客户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为不还款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判决败诉偿还投资款
合同没有约定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法院不予支持律师费用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承包方履行工程合同无瑕疵,发包方应当支付工程款
内部承包不影响工程公司行使追索工程款的权利
工程手续不齐备,丧失履行合同信任基础,判决解除合同
实际履行情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视为变更合同
票据未能兑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转让合法,债务人应当履行支付款项的合同义务
出租人占有租赁物,无权主张租赁费,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损失
企业借贷合同无效,出借方无权主张利息
不按期回复竣工结算报告,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
<<
1
2
>>
Pages: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