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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履行工程合同无瑕疵,发包方应当支付工程款
 日期:2019/8/23 9:57:00 
承包方履行工程合同无瑕疵,发包方应当支付工程款
【案情介绍】 
       2010年6月29日,xx安公司作为甲方,xx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道路沥青混合料供应及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特殊改性沥青材料和改性乳化沥青及租赁能满足路面改造工程施工的设备一批;关于道路沥青混合料供应的约定为:乙方按设计图纸及相关要求,提供项目需要的沥青混凝土,集料级配按NovaChip?系统B型要求实施,罩面平均厚度为50px…...;关于设备租赁的约定:出租设备为专用设备NovaPaver进行施工的沥青摊铺机一台、11-13T双钢轮压路机一台及其它辅助设备设施等一批,租赁期限自…….
       同日,xxx安公司作为甲方,xx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道路沥青混合料供应及设备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xx项目由乙方实际施工,但由于乙方无相关施工资质,故采取材料供应及设备租赁的形式实施该项目……。
       xx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依约进场施工,并完成了涉讼工程。
       2010年8月,xx安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一份《道路沥青混合料供应与设备租赁合同结算协议》(以下简称为《结算协议》),该协议中确认,xx安公司就……项目向xx公司采购特殊改性沥青材料和改性乳化沥青及租赁设备的项目已于2010年7月24日完工,实际完成面积95533㎡,单价53元/㎡,总金额5063249元。
       2011年8月16日,xx公司向xx安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xx安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前向xx公司支付除质保金506324.90元以外的剩余工程款520424.10元,如xx安公司未按要求履行付款义务,xx公司将不另行通知并循合法途径进一步采取行动,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结算协议》显示,xx公司工程余款由xx投资有限公司约定支付…….
       2013年7月4日,xxx公司向xxx安公司邮寄《律师函》,其中表示该工程的质保期已于2011年8月到期,xxx安公司仍拖欠工程款492924.10元、质保金506324.90元,合计999249.00元。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xx安公司将……项目发包给xxx公司进行施工,xx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开工,2010年7月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后交付xxx安公司使用;2010年8月,双方签署《结算协议》,确认涉讼工程结算金额为5063249元,xxx安公司已向xxx公司支付工程款4064000元,仍余999249元工程款及质保金未付。双方当事人对于xxx安公司已付工程款的付款情况以及剩余工程款(包含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满足存在争议。
       关于已付工程款的付款情况问题。双方当事人均确认,xxx安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向xx公司支付了251万元工程款,另向涉讼工程的石材供应商支付了754000元材料款,该款项从应向xx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减。至于另外80万元工程款,xx公司主张xxx安公司系于2011年1月7日向其支付,xxx安公司主张其于2010年11月1日向xx公司支付,双方对于该款项的付款情况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剩余工程款(包含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满足的问题。xx公司主张,其已于2010年7月24日完成涉讼工程,除总工程款10%的质保金外,其余工程款492924.1元应在工程完工后立即支付,剩余10%的质保金506324.9元最迟应于2011年8月1日前付清;现xxx安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其还应向xx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xxx安公司则主张,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包括,xx公司应当提供与工程款金额一致的销售发票及设备租赁发票,由于xx公司未向xxx安公司提供剩余工程款对应的发票,故xxx安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亦不应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
【判决结果】
       xxx安公司还应向xx公司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包含质保金)为999249元(5063249元-4064000元=999249元)。
【案情分析】
       xx公司向xx安公司承包了涉讼工程并进行实际施工,完工后双方以《结算协议》确认xx公司施工的总工程款应为5063249元,双方当事人均对此予以确认。由于xxx安公司仅向xx公司支付了工程款项4064000元,又无证据证明涉讼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须扣减质保金的情形,因此xxx安公司还应向xx公司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包含质保金)为999249元(5063249元-4064000元=9992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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