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有约定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法院不予支持律师费用
【案情介绍】
2013年3月11日原告x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实业有限公司出售球团矿,干基含税出厂价1190元/吨。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始向被告供应球团矿。2014年6月19日,原、被告经结算,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确定截止2014年6月19日,被告共欠原告球团矿款14637231.02元,并且约定:1、货款分四个月付清,即2014年6月19日至2014年10月30日内付清以前所欠货款,具体还款计划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6月31日付360万元,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付360万元,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付360万元,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付3837231.02元;2、被告可以采取生铁抵账办法冲抵部分欠款;3、双方应按协议di1条约定的时间、金额履行义务,否则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全面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协议签订后,因被告未按协议支付货款,原告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3年12月24日,原、被告签订的《增资控股并球团购销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
【判决结果】
由被告xxx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xx有限公司货款14637231.02元、违约金512303元(从2014年6月19日计算至2014年11月19日,后期另计),合计15149534.02元;
【判案分析】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货款利息及律师费能否得到支持。对被告所欠货款14637231.02元,原、被告双方均无争议,因此被告应该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637231.02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被告签订的《增资控股并球团购销协议书》并没有实际履行,并且在双方结算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因此原告主张按《增资控股并球团购销协议书》约定的方式计算违约金没有依据。至于货款利息、律师费的问题,双方在《补充协议书》亦没有约定,因此原告主张支付货款利息及律师费没有依据,但被告未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已经构成了违约,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根据相关规定,违约金应当以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