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附加保密条款。保密条款应将保密对象、保密范围、保密资料名称、保密时限、违约责任等约定清楚。用人单位应在日常企业管理中对技术信息、经营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规范的保密规章制度、限制保密资料的阅读人员范围、对保密资料标注保密级别、对公司办公电脑USB接口、电子邮箱采取限制使用措施、对电子载体的资料采取密码保护、对拟离职人员在离职前暂调离涉密岗位至其他岗位等,必要时可将采取保密措施的行为进行公证。
二、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附加竞业禁止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在劳动者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定期限内(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两年),不得自己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或者不得到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且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影响了劳动者的收入,用人单位应在竞业禁止期限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方案一所述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较难,胜诉也较难,而方案二操作简便,胜诉相对较易,故建议用人单位应采取方案一作为未雨绸缪的常备手段,同时采用方案二作为日常企业维权的主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