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实质是一种逃债行为,应对此类行为的对策,是在掌握证据后,以诉讼的方式撤销债务人的放弃债权或转让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与债务人或者是财产受让人的主观动机无关;如债务人、第三人以有偿行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则以债务人、第三人明知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债权为限。一些企业以分立为名,转移财产,留个“空壳子”对付债权人,就是典型的这类案件。
债务人以无偿行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直接受益的第三人又将取得的财物以公平价格售给他人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和首位取得人行使撤销权,不能追及有偿取得人,首位取得人应当将所得的价款返还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