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另行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法院是否受理
天津经济纠纷律师说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另行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情形中,由于债务人之诉的诉讼标的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标的相同,债务人的债务请求权已为债权人代为行使,因此,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不是适格的当事人,债务人不得就同一债权再另行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人已经主张的诉讼。法院可以起诉不合法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当然,如果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权请求数额的部分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法院会依法受理。
某个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其他债权人是否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
天津经济纠纷律师说代位权主要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生成的一项法定权利,因此,各个符合法定条件的债权人都可以行使。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对代位权诉讼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则应当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故在某一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如果禁止其他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往往难以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多个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即使数个债权人主张的债权之和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额,法院一般也不会限制后来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次债务人已通过提存履行或向先诉债权人清偿了其对债务人负有的全部债务,则对其他债权人后来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法院不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