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支付部分债务的行为能否产生债务重新确认的效果
天津经济合同纠纷律师说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不履行。此时,这种债务称作自然债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人民法院关于这种情况作出过明确解释。债务人部分支付债务是债务人的自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无权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退还;但该部分的支付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对整个债务的重新确认,债权人以此为由要求债务人履行其余债务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胜诉,其能否对撤销的财产或利益优先受偿
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制度,其实质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并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天津经济合同纠纷律师说撤销的财产应当属于全体债权人,各个债权人对这些财产有权平等受偿;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因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返还给债务人的财产请求直接受偿的,法院不会支持。但债权人有权通过另案起诉债务人行使给付请求权,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胜诉判决以实现其债权。此外,如果已有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或给付之诉并胜诉、进入执行程序的,应当将撤销的财产在这些债权人之间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