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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讲工程承包方怎么做有利于获得工程款。
 日期:2020/3/2 17:21:00 

      天津律师说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承包人的一项权利。它指的是,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情况下,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为了增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可操作性,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同时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在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6个月的期间内,即使银行等债权人享有该工程的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承包人仍可依据工程价款优先于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和债权进行受偿。这大大增加了承包人债权实现的概率。而如果承包人丧失了优先受偿权,则即使发生承包工程拍卖,承包人也只能在银行等债权人就抵押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之后,才能和其他债权人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分割剩余的拍卖价款。实践中,很多承包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优先受偿权的教训可谓深刻。因此,对于承包人而言,注意优先受偿权的6个月行使期限是极为重要的。


      如何避免发包人逾期不回复结算报告,导致发包人拖延竣工结算。

      发包人不按时回复结算报告,所以往往导致竣工结算一直拖延,这是令承包人十分苦恼的一件事。对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承包企业在适用该规定时应当正确理解该规定的适用有一个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承发包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否则,法院不会援引该规定支持承包索要工程款的主张。

      由此可见,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之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回复,视为认可结算书的,即使发包人在收到结算书后逾期未作答复的,也不能依据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进行结算。所以,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结算书。天津律师说同时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限环节设定上限违约金,以制约拖延结算行为。但是,若发包人故意拖延结算的,承包人只能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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