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不按时回复结算报告,所以往往导致竣工结算一直拖延,这是令承包人十分苦恼的一件事。对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天津工程律师说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承包企业在适用该规定时应当正确理解该规定的适用有一个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承发包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否则,法院不会援引该规定支持承包索要工程款的主张。
由此可见,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之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回复,视为认可结算书的,即使发包人在收到结算书后逾期未作答复的,也不能依据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进行结算。所以,天津工程律师说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结算书。同时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限环节设定上限违约金,以制约拖延结算行为。但是,若发包人故意拖延结算的,承包人只能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