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返工价与未做价对结算工程款的意义
天津工程款律师说首先,根据返工价的概念,我们可以知道,返工价代表工程已经完工,但是工程质量存在瑕疵,需要承包人返修。返修首先应该由承包人承担,但是若承包人拒绝返修,发包人才会请第三人返修。
未做价从定义上来看,工程已经完工,且发包人已经验收合格,工程不存在质量瑕疵。这意味着,发包人已认可未做的部分。不存在返工的问题。因此,竣工结算只应扣除未做价,不应扣除返工价。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工程师的指令完成了工程,并且该未做部分也是因发包人指令而取消的,则未做责任不在承包人,按照返工价扣款更无依据。
因此,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对于经发包人指令未做的项目,应该按照未做价款扣除,不应按返工价扣款。若发包人提出按照返工价扣款,承包人应当拒绝发包人的要求,参照合同价格扣除未做部分的造价。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保存好相关资料,为竣工结算提供依据。一定要保证有发包人的书面确认。但若工程确实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也要按照合同尽保修的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天津工程款律师说建筑工程价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如果在三年内,承包人没有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的,即便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保护的。所以有建筑工程纠纷的,就应该及时找个律师,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
但并不是说,建筑工程纠纷超过三年就不能起诉了,如承包人一直不间断向发包人追债的,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即使超过了三年仍可以起诉,只是承包人应当承担持续追索工程款的证据,加大了举证负担。
司法实践中,没有明确约定建筑工程款支付时间的,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发包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且从承包人给予发包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届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要是工程款未结算的,承包人实际不知其应得的工程款数额,也无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故诉讼时效没有起算。
天津工程款律师说实践中,承包人和发包人约定明确的建筑工程价款支付期限,以便发包人到期后未支付的,就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了。天津罗约律师事务所在专业领域方面,事务所立足于多年来在经济纠纷、建设工程领域积累下的丰富经验,传承传统优势,以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以及建设工程中的诉讼、非诉讼为专业方向,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欢迎前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