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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讲工程验收问题
 日期:2020/1/13 16:17:00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业主(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如何处理?天津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说实践中,为提前获得投资收益或者是为了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发包方往住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提前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做法实际上蕴涵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发包人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可视为对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自愿承担质量责任。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其应当预见工程质量可能存在问题。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其工程质量责任风险由施工单位随之转移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只是对于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规定的理解,需注意如下问题:

      一、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的,仅对其擅自使用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风险责任。

      第二、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建设工程的非结构性质量问题,对于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承包人都要承担责任。这里所说的“合理的使用期限”一般应与工程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相符。

      第三、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验收不合格,未经重新验收,发包方即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况。

第四、当遇到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时,承包人需固定业主使用建设工程的时间和状况。 


      天津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说业主擅自使用该工程的时间,就是实际竣工日期。业主使用工程的行为,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免除了承包人部分质量保修责任,但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仍承担民事责任。除此之外,承包人应主动启动结算程序,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或直接启动法律维权程序,这样避免发包人通过拖延组织竣工验收达到延迟支付工程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