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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程纠纷律师讲工程垫资款如何处理
 日期:2020/1/10 15:30:00 

     天津工程纠纷律师说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如果施工企业垫资施工,

      一,垫资的具体内容应明确约定在合同中,这样可以明确要求对方返还;如果未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则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可以一并在工程款结算中提出;

      第二,对于垫资利息,同样要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同时注意利息计算标准一般不要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果没有约定垫资利息,将难以主张要求对方支付利息。


      施工单位积极介入鉴定程序对结算有什么影响?

      天津工程纠纷律师说施工单位能够全面、深入的介入鉴定程序,在鉴定报告作出之前就可能发生的问题与鉴定机构充分沟通,可能会避免很多错误的出现。起码在鉴定报告作出之后,也要仔细研读鉴定报告,毕竟鉴定机构很少对法律问题有准确的认识,通过律师与鉴定机构沟通,也可能会促使鉴定机构更改错误的鉴定报告。很多当事人及不专业的律师,在委托鉴定机构后就对案件不在过问,认为鉴定机构是专业的,其根本没办法介入鉴定工作;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之后,就认为案件就已经定型了,同时也受专业知识所限,也未能向法庭提出任何异议,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因此,施工单位以及律师与鉴定机构的积极沟通对鉴定报告的内容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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