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说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的,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发包人不能提供签证等书面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只要承包人能够证明增加的工程量系经发包人同意或认可后施工的,可以作为工程量增加的依据。
对于增加工程量的总量如何确定?天津律师说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实地勘验的方法确认增加工程的总量,也可以由承包人提供其他任何能证明工程量的非书面的证据来确定。对于增加工程量的工程价款,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综上所述,承包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当积极保留与施工有关的各种文件,天津律师说包括会议纪要、往来信函、委托单、各种工程联系单等书面文件,在必要时,这些文件都是可以证明实际施工情况、工程量、商榷的工程价款的等内容的。此外,实际施工人也可以找到知悉该增加量的第三方提供相关证明。或者申请委托造价审定机构实地勘验等方法或提供任何现场实物等非书面证据来确认增加的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