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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手续不齐备,丧失履行合同信任基础,判决解除合同
  

工程手续不齐备,丧失履行合同信任基础,判决解除合同


      【案情介绍】

       2007年7月16日,xxx科技公司与xxx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xxx公司承建xxx产业园区研发中心大楼,开工日期为2007年7月16日(以发包人书面下达开工令为开工日期),土建主体工程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工,外装修工程于2008年5月31日前完工,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2007年7月25日,xxx公司与沈xx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承包内容及范围‘xxx产业园区研发中心大楼’工程项目的全部施工内容,除甲方提供主材及专业项目内容外全部发包给乙方施工,由乙方具体组织实施。包括……; 2、乙方应取得的价款按该工程项目建筑面积180/㎡计算乙方应取得的价款,乙方办理内部承包结算,乙方自负盈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2007年12月6日,xxx科技公司与xxx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时间变更为……,该协议由xxx物流公司盖章。

       2008年2月18日,xxx科技公司、xxx物流公司向xxx公司发出通知,决定由xxx物流公司承继xxx科技公司与xxx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权利义务。同时,xxx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6月30日,xxx科技公司、xxx物流公司与xxx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载明:“乙方(xxx公司)承建的研发中心办公大楼主体已封顶,但甲方(xxx科技公司、xxx物流公司)因暂时资金短缺,故没有按合同及时付款,造成工程停工。因此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按每天10000元支付乙方停工损失。本次停工时间从春节前至2008年6月30日,共计停工时间为70天。

       2008年11月30日,xxx物流公司与xxx公司签订《关于“xxx产业园区研发中心大楼工程”恢复施工的协议》(以下简称《复工协议》),xxx公司于2008年12月复工,恢复施工后再次停工至今。

       另,截止至2008年12月30日,监理审签的工程量价款为7877045.09元,xxx物流公司已付款共计655万元。

       另查明,涉案工程至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主体未进行竣工验收。

      【判决结果】

       1、解除xxx科技有限公司、xxx物流有限公司与xxx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关于“xxx产业园区研发中心大楼工程”恢复施工的协议》;

       2、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撤离施工现场;

       3、xxx科技有限公司、xxx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xxx公司连带支付违约金110万元;

     【案情分析】

       一、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工协议》是应当予以解除还是应当继续履行的问题。

       1、涉案工程至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其前期施工行为均为违法施工,已致使完工的工程主体不能进行结构验收。对此,xxx物流公司作为工程业主应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xxx公司作为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也未尽到其认真审查涉案工程手续的应有责任。xxx公司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上述案件事实,涉案工程现处于进度款超付状态,继续履行合同的相应措施应当是xxx公司继续施工。但根据建筑工程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工程主体完工后未进行结构验收不得进行下一步施工,故xxx公司的主张明显上述法律、法规,为履行不能,其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2、xxx公司自行举证了2007年7月25日的《内部承包协议》,该协议虽然名为内部承包,并载有“乙方属于甲方的聘用职工”、“…办理内部承包结算”等内容。但根据协议约定的“承包内容及范围”、乙方应取得的价款中“乙方自负盈亏”等协议约定内容,该《内部承包协议》的法律性质实为违法分包涉案工程。故本案涉及的合同、协议也应予依法解除。

       二、关于xxx物流公司诉请判令xxx公司限期撤离施工现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xxx物流公司该项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由于xxx物流公司未就“限期”的具体期限向法庭进行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酌情确定xxx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撤离施工现场。

       三、关于xxx科技公司的责任问题。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均提交了2008年2月18日的《通知》,且对该证据无任何异议。上述di一点已认定xxx物流公司应向xxx公司支付110万元违约金,由于《通知》中载明“xxx科技有限公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xxx科技公司应对上述110万元违约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