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阶段、执行阶段并存,债权债务不能同时抵消。
【案情介绍】
经济公司欠燃料公司煤炭款89万元,法院于2014年3月判决经济公司给付燃料公司煤炭款89万元;燃料公司于2014年5月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冻结了经济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9万元。经济公司第二天在同一法院以燃料公司欠其100万元货款为由,起诉燃料公司;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100万元担保。对燃料公司申请执行的89万元煤炭款,提出中止执行申请。
【审查结果】
应当发还申请执行人
【案件评析】
发还的理由是;
1、《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中止是审理程序的中止,不适用执行程序。
2、天津工程款纠纷律师说经济公司对燃料公司不享有抵消权;经济公司以燃料公司欠其100万元货款为由,在法院起诉燃料公司,不能认为经济公司对享有燃料公司100万元债权;经济公司欠燃料公司的89万元的债务,不因其在法院起诉燃料公司而有所抵消。法院不应该决定中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对在银行冻结的经济公司存款89万元,应该发还燃料公司。
3、经济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在发还燃料公司89万元时再予以冻结;这与不发还燃料公司,有着本质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