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纠纷律师说三角债务在实际经营中比较常见,这是资金流转不畅的结果。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很难自债务人处取得资金偿还,为此,我们可以通过代位权的方式获得资金偿还,也就是说,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自债务人的债务人处取得资金,这就是法律上的代位权在实践中的应用。
此类诉讼实质是在一个案件中审查两个合同关系,此类诉讼对举证的要求是比较高的。但就行使代位权的审查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这种债权是不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2、该债权已经到期,但债务人怠于行使该债权。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经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履行期间已经届满,但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
天津经济纠纷律师说具备上述条件,债权人即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要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当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清偿的财产额,应以债务人的债权额和债权人所保全的债权为限,超越此范围,债权人不能行使。例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200万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300万元,债权人只能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200万元,而不能请求偿还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