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是否承担保修责任?天津工程纠纷律师说现行建筑工程法律规范引入了“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专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承包人”以及没有资质也没有企业建制的仅由包工头带领一帮民工干活的临时组织的施工队伍。。
在工程实践中,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常常约定实际施工人的保修责任,并约定结算时发包人保留的保修金的比例,但是在合同双方产生纠纷并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时,有的裁判机关往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不支持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要求保留实际施工人保修金、承担保修责任的诉请。
天津工程纠纷律师认为,从“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的起草本意理解,实际施工人履行保修责任的约定并非因施工合同无效而导致无效。保修责任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任何施工队伍无论其承包工程的行为是否合法,只要其施工了,都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作为施工队对其施工内容承担保修责任更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都必须履行。因此,无论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是否约定了保修责任,实际施工人都应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