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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施工官司律师讲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
 日期:2020/3/18 14:29:00 

       天津施工官司律师说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合格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修复义务的期限,不同之处在于:

       1、缺陷责任期不得超过24个月。工程保修期视工程项目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是不同,而且保修的期限是由法律规定的。如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等等,除法定期限之外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保修期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限届满之时返还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也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就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过去没有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当事人往往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保修期满,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这样的约定,产生了许多纠纷。发包人说了,依据法律规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的保修年限是设计的合理年限。那么,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年限也要50年,所以根据合同约定,保险金要50年以后才能返还。新版施工合同新增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明确了质保金的返还时间。 

      此外,天津施工官司律师说施工企业还要注意,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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