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发包人的责任
天津工程律师说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有效的,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违约责任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无效的,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 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天津工程律师说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无权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2、勘察、设计人责任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指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仍未完成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赔偿。
天津工程律师说勘察、设计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