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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程律师告诉你关于工程质量的规定有哪些
 日期:2019/12/6 15:24:00 

     关于工程质量、工期的相关规定

      天津工程律师说建设工程质量达标合格是施工的核心,不合格工程不能交付使用。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对有质量缺陷的工程,一般应由施工方承担修复、重做、更换等责任。但是,若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发包人的过错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的质量缺陷。

      天津工程律师说工期涉及到三个时间点:开工日期、完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工期在施工合同中进行了约定,在合同文本中也同时也有工期顺延、工期延误的相关条款。发包人常用来抗辩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结算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这就涉及到实际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的认定问题。若有开工会议纪要、开工通知明确了开工时间则可以此举证;没有这些证据则可依据开工报告记载时间来作为开工时间;若这些均没有,一般可以合同记载时间举证。

      司法实践中,竣工时间通常按以下原则认定:

      1、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天津工程律师说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工程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前面说的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而施工中往往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此产生工期顺延及索赔事项。要主张工期顺延及索赔,承包人需举证,即需要在施工过程中留存相应的资料、文件,这对施工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是一个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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