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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案
 日期:2019/9/11 16:52:14 
建筑设备租赁案
【案情介绍】
  2014年5月5日,xxx租赁公司(甲方,出租方)与xxx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用甲方钢管、扣件、建筑脚手架及配件材料一批,钢管100元/吨,扣件0.2元/件。租用期限为每件租品租期4个月,未满租期的租用材料到退租品的当天不足4个月的按4个月计租,超过租期不足1个月的材料按日计,如需延期,乙方提前通知甲方,租用物品延租到工地完工。租金必须每月支付一次,由双方确定每月30号支付,如乙方不按时交租,逾期一天,乙方需每天按每月租金的0.2%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供应及回收租品数量及质量验收以甲方指定江某、朱某成,乙方指定廖某。xxx租赁公司依据双方签名确认的《送货单》、《退货单》及合同约定的租金制作的《租赁结算清单》证实2014年5月5日至2015年6月26日期间,案涉材料租金为263275.94元。xxx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6月26日期间陆续归还了所有租赁的钢管及扣件。之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强华钢管及配件租赁结算清单》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被告收到结算单后,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租金,尚余100923.6元未支付。特起诉。
【判决结果】
  乙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100923.6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00923.6为本金,自2015年7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滞纳金以本金为限);
【案件评析】
  甲方与乙方订立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甲方依约向乙方提供了合同项下的材料,乙方未能按期支付租金费用,已构成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清偿尚欠的租金100923.6元。
  另,因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除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滞纳金的责任。因甲方未能举证证实乙方支付部分租金的具体时间,故滞纳金以尚欠的租金100923.6元为本金,自乙方归还完毕所有租赁材料次月即2015年7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以本金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