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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私分国有资产罪量刑标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