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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差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