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差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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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差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