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当执法部门与救援机构“勾肩搭背”,让道德救援服务变成了一种暴利行业时,已经背离了公益初衷。从小处讲,人为地给道路运输和交通安全制造“路障”;从大处讲,不仅损害了公众利益,而且影响了刚刚兴起的物流产业。可见,无论是公路管理部门,还是交警部门,亦或是物价部门,对于道路救援中漫天要价的违规行为,不能等闲视之,更不能搞权力寻租。
既然道路救援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就应该纳入公共服务体系。首先,成立非营利性质的道路救援机构,专门从事道路救援服务,地方财政给予经费补贴。同时,物价部门应担负起监管之责,制定道路救援收费标准,实行低偿服务,并明码标价。再者,道路救援机构在实施救援前,应向当事人出示标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收费告知单,由当事人确认后收费。特别是,应依法从严查处执法部门权力寻租行为,斩断利益链,切实维护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