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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龙国际项目绿化景观改造工程造价鉴定
 日期:2021/10/8 9:37:43 
玖龙国际项目绿化景观改造工程造价鉴定

                 

 

接受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XX人民法院鉴定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鉴定程序通则》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和工程造价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鉴定人员,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专业的鉴定方法,经过必要的鉴定程序,对委托鉴定的对象进行了现场勘验、计算分析、核对等工作,现将鉴定过程及鉴定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1委托人: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XX人民法院。

1.2原告:云南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园林公司”)。

1.3被告:云南楚雄XX工贸有限公司(以下“XX工贸公司”)。

1.4项目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瑞东路808号。

1.5鉴定目的:对涉案工程楚雄玖龙国际建设项目景观绿化工程原告主张鉴定申请项进行造价鉴定。

1.6鉴定事项:(1)对玖龙国际一期绿华景观工程、亮化工程、道路改造工程,二期住宅、道路、停车场、售楼部、营销中心周边绿化景观工程、亮化工程,南地块绿化景观工程、亮化工程,茶花石街铺设红砂石及外墙体改造工程、亮化工程,醉美菜市场、农产品批发中心的停车场硬化工程、排水排烟改造工程、亮化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以及玖龙国际三期部分绿化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含设计费用);

2)对玫龙国际南地块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的管护费用,农产品批发中心及醉美菜市场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的管护费用,玖龙国际一期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的管护费用,玖龙国际二期一标段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30日的管护费用,玖龙国际二期二标段自2019年3月30日至2020年3月30日的管护费用进行鉴定。

1.7鉴定材料:

1.7.2  2020年1月6日法院移送材料:民事起诉状一份、答辩状一份、质证笔录一份、质证意见一份,原告证据、被告证据;原告鉴定申请书;

1.7.3  2020年6月4日法院移送材料:楚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意见、质证笔录、原告补充证据、被告质证意见、被告陈述意见、被告补充证据、原告质证意见、原告情况说明、原告陈述意见、原告网站内容一批。

二、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5日签订《绿化景观改造施工合同》(编号:LSJASG-2018-009),合同中约定原告为被告承担玖龙国际一期部分绿化景观改造和沿街灯光亮化工程、南地块绿化景观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以结算时甲乙双方现场核定签字确认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单价按2013定额执行,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根据工程进度,协商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用于材料、人工、机械等,工程竣工后工程价款经原被告双方核定工程量结算或第三方机构结算后,一次付清。工程时间为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9月22日。

合同签订后,双方又于2019年6月4日补充签订《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LSJASG-2019-021),合同中约定施工范围为玖龙国际项目景观绿化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范围内及范围外的玖龙国际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小区绿化工程、室外零星工程、小区道路石材铺设工程,及被告安排的其他工作。合同暂估总价3000万,最终依据施工过程当中,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价格为最终结算价。

合同结算依据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具体为:(1)按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确认单内,所含材料、工人、机械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该价格不含税)进行计算,工程量确认单确认的工程量计,双方审核核定项目工程成本。(2)在双方核定成本基础上,双方协商达成合理的利润比例,以核定的项目成本为基数,乘以协商达成的利润比,既为项目利润。(3)项目税金按《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国家相关规定比例执行。依据上述三条计价方式,核定后金额合计为项目工程结算总价。

据原告起诉状中陈述:部分项目完工后,原告应被告要求,对南地块、玖龙国际一期、玖龙国际二期一二标段、农产品批发中心及醉美菜市场苗木各进行为期一年的管护,但在管护期间因被告原因导致道路损坏及已栽种的苗木枯死。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对施工项目内容进行签字确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据实上报工程量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也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支付工程款,至原告向法院起诉时,被告仅只支付原告工程款1382万,尚欠原告工程款1200万(该款项为施工成本,不含利润及税费,设计费及管护成本费等)未支付。

而被告XX工贸公司在民事答辩状中陈述: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订立,应属无效合同。同时认为所涉工程未进行系统、专业的规划及设计,没有进行具体详细的工程预算,甚至没有明确工程内容。原告撤出项目后,既不与被告公司办理工程移交,也未移交相关资料。因上述诸多原因,故被告方认为原告主张的工程余款12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佐证。但被告表示如经法院审理并查明或经鉴定后确定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情况及相应的工程款数,被告愿意继续支付;如已支付的数额已经超过应付款项,被告依法向原告追索。

因上述基本情况,楚雄州XX人民法院依法依程序委托我司,按照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方法和程序,遵循客观、科学、独立、公正的原则,对项目进行调查询证,结合现场勘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通过分析计算,最后给出公正的造价鉴定意见。

三、鉴定原则及依据

鉴定原则:

合法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科学性原则。

鉴定依据:

3.1法规依据: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1.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3.1.5司法部132号令《鉴定程序通则》;

3.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3.1.7《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3.1.8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鉴定管理条例》;

3.1.9国家颁布的其它现行工程建设相关法规、文件及云南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相关文件;

3.1.10《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3.2技术依据:

3.2.1《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定额》及本工程施工期间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执行的相关文件;

3.2.2据(建标〔2013〕169号)文编制的鉴定规范;

3.2.3现场勘验取得的项目相关数据资料及照片;

3.2.4施工期间的工程建设施工技术规程、规范;

3.3计量、计价依据

3.3.1《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装修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2《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3《云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4《云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5《云南省房屋修缮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6《云南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计价办法》(2013);

3.3.7《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3.3.8《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定额解释说明;

3.3.9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资料、答辩状、质证资料、现场勘验记录等。

四、鉴定技术手段及方法

4.1工程量鉴定说明

因本案中项目没有明确的施工图和竣工图,工程量签证手续未完善,故不能片面的只根据原告提交装订成册的4册证据清单计取相应工程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4.1条规定: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缺失,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1)建筑标的物存在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计算工程量作为鉴定;(2)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为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作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3)建筑标的物已经灭失,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对不利后果的承担主体作出认定,再根据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故对工程量计取,我司鉴定组成员组织原、被告双方通过现场勘验共同确认的方式计取工程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建筑标的物存在的,通过测量其尺寸,确定其面积、体积、个数等单位数量计取相应工程量。

第二、建筑标的物隐蔽的,原告提供查验的条件让鉴定方能够检测,鉴定人根据工程性质、是否为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作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

第三、建筑标的物已经灭失的,原告现场如果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存在的,若或被告方认可的,则鉴定方可以列在报告中作出肯定性结论;若原告方提供了证据,但证据效力待定,且被告方也不认可的,则鉴定方以争议项列在报告中;若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原告方仅提供自述性意见,鉴定方不予认可为提供证据),鉴定方以法律证据缺失为由,作出否定性鉴定。

4.2工程计价的相关说明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15日签订《绿色景观改造施工合同》(编号:LSJASG-2018-009),合同价款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结算工程量以甲、乙双方现场核定并签字确认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单价按2013定额执行。

双方又于2019年6月4日补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LSJASG-2019-021),合同中约定施工范围为玖龙国际项目景观绿化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范围内及范围外的玖龙国际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小区绿化工程、室外零星工程、小区道路石材铺设工程,及被告安排的其他工作。合同暂估总价3000万,最终依据施工过程当中,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价格为最终结算价。

在专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中,关于结算依据的约定,合同结算依据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具体为:(1)按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确认单内,所含材料、工人、机械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该价格不含税)进行计算,工程量确认单确认的工程量计,双方审核核定项目工程成本。(2)在双方核定成本基础上,双方协商达成合理的利润比例,以核定的项目成本为基数,乘以协商达成的利润比,既为项目利润。(3)项目税金按《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国家相关规定比例执行。依据上述三条计价方式,核定后金额合计为项目工程结算总价。

经我司鉴定组成员认真查阅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清单资料,均未见双方关于项目成本及合理利润比例达成一致意见的确认资料。在勘验阶段,经鉴定人员同时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能提供相应成本及确定的利润比例,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无法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3.3条规定: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厘清合同履行的事实,如是按合同履行的,向委托人提出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鉴定人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另第5.1.2条规定: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如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应按照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选择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根据上述造价鉴定规范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分析,我司认为:虽然双方在2019年6月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LSJASG-2019-021),中约定合同最终结算总价按“成本加酬金方式”计价,但实际情况已无法按合同约定方式执行,且原被告双方明确表示无法提供成本,更无法提供相应酬金(利润)比例(详见附件一、关于“玖龙国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说明、鉴定依据及方法)。故本案,应采用《关于发布施行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13】918号文)和云南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和文件进行鉴定,主要材料价格按照施工当期云南省楚雄地区的材料信息价确定。

4.3材料价格信息计取说明

根据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总说明中第一条:本定额适用于云南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与装饰装修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本定额中的材料(含计价材及未计价材),在编制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及相关规定计算。办理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

因涉案工程原被告方从始至终未按合同约定对成本及酬金达成共识,故我司认为应按定额计价规则,采用各单位工程施工当期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及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计取材料价格,如无相应信息价,则参考当地市场价。

4.4其他说明

本次鉴定没有考虑原被告因施工质量瑕疵等问题对工程造价鉴定的影响。

五、鉴定过程说明

我司接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XX人民法院委托书后,组织了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深入充分了解送鉴资料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鉴定。具体过程如下:

5.1接受委托阶段

根据鉴定对象相关情况,委托方提交有关鉴定材料,鉴定人员熟悉和研究所收集的资料。

5.2现场勘测阶段

2020年3月19日,我司组织鉴定小组到达工程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原告XX园林公司现场勘验授权代表董某海、马某,被告XX工贸公司现场勘验授权代表顾某晨、李某财,昆明盛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人蒋某泰、鉴定助理普某芳、方某鑫共同到场,并在被告方会议室召开会议,对我司拟采用的鉴定依据及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详见附件一)。具体勘验过程中,做好详细勘测、记录、说明和拍摄照片,并当天对现场勘验记录进行整理进行三方签字确认。

六、技术分析说明

据委托方楚雄彝族自治州XX人民法院提供的鉴定资料、原被告方质证意见及资料、现场勘验记录等,经我司鉴定组成员认真仔细研究,根据相关规范及计量计价依据,现对鉴定申请项作如下说明:

6.1鉴定申请项划分

委托鉴定项共有2项内容,其中第1项为:对玖龙国际一期绿华景观工程、亮化工程、道路改造工程,二期住宅、道路、停车场、售楼部、营销中心周边绿化景观工程、亮化工程,南地块绿化景观工程、亮化工程,茶花石街铺设红砂石及外墙体改造工程、亮化工程,醉美菜市场、农产品批发中心的停车场硬化工程、排水排烟改造工程、亮化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以及玖龙国际三期部分绿化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含设计费用)。

因上述表述过于杂乱笼统,易混淆无法直观区分,为便于各方理解上述鉴定申请项内容,我司按单位工程对上述鉴定内容进行划分,分为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南地块、茶花石街、醉美菜市场及农产品展示中心共7个单位工程,同时各单位工程又根据专业性质划分为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例如一期土建工程、一期安装工程、一期园林绿化工程,以此类推,但各单位工程中并非同时均包含土建、安装及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费单独进行鉴定。

委托鉴定申请项第2项鉴定内容为:对玖龙国际南地块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的管护费用,农产品批发中心及醉美菜市场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的管护费用,玖龙国际一期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的管护费用,玖龙国际二期一标段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30日的管护费用,玖龙国际二期二标段自2019年3月30日至2020年3月30日的管护费用进行鉴定。

同理,为便于各方对鉴定结果区分和理解,将上述鉴定内容按单位工程划分为:南地块管护费用、农产品及醉美菜市场管护费用、玖龙国际一期管护费用、玖龙国际二期管护费用。(原告未申请对玖龙国际三期及四期管护费进行鉴定)。

6.2 确定项的计价说明

根据上述划分原则,确定项具体划分为:(1)一期土建工程,一期安装工程,一期园林绿化工程;(2)二期土建工程,二期安装工程,二期园林绿化工程;(3)三期土建工程,三期园林绿化工程;(4)四期园林绿化工程;(5)茶花石街土建工程,茶花石街安装工程,茶花石街园林绿化工程;(6)醉美菜市场及农产品展示中心土建工程,醉美菜市场及农产品展示中心安装工程,醉美菜市场及农产品展示中心园林绿化工程。详见7.1中表一。确定项的计量依据为现场勘验时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工程单价采用《关于发布施行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13】918号文)和云南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和文件进行鉴定,主要材料价格按照施工当期云南省楚雄地区的市场价格信息价确定。(单价计价依据详细分析见4.2条工程计价的相关说明)。

6.3争议项说明

在鉴定过程中,因诸多原因,原、被告方对其中部分分项工程意见分歧较大,且原、被告均无经过法院质证认定的证据证明各自提出的主张,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11.4条: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暂不明确要求鉴定人分别鉴定的,可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由委托人判断使用。故,为避免以鉴代判,同时为推动造价鉴定工作,我司将部分分项工程列为争议项供法院参考,是否采用,最终由法院裁决,具体说明如下:

6.3.1玖龙国际一期工程

 1)2020年3月19日现场勘验记录中第二项,原告主张5棵茶花及4棵桂花为外购栽植,被告主张为原有移植;2棵红叶石楠原告主张现场经过移植,被告主张未移植;花坛位置原告主张原先已种植杜鹃,因被告管理不善枯死,被告主张未栽植杜鹃。因施工过程中具体真实情况没有证据材料证明,且现今,现无法通过现场勘验判别确定,我司根据原告方的陈述意见进行造价鉴定,仅供法院判决参考,是否采用,最终由法院判决。

2)2020年3月20日勘验记录表2及表3红线范围外部分,被告主张超出红线范围外,属原告私自施工不予认可。经调查落实,确实属于红线范围外。但原告表示是经被告要求,为美化小区外观形象等目的,才施工此项。现场勘验时,此项确实存在,鉴于施工合同中工程范围约定中约定“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范围内及范围外的玖龙国际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小区绿化工程、室外零星工程、小区道路石材铺设工程,及被告安排的其他工作”。经我司鉴定人员复核查被告提供的《总体规划平面图》,此项在红线上。综上分析,此项大致位置在规划红线上,是否属于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属于被告安排下的其他工作,因原告方未能提供相应书面通知或其他资料证明,故将此项列为争议项,是否采用,最终由法院判决。

3)2020年3月21日勘验记录中第11项中,被告主张小花园工作内容属于原告私自施工。现场勘验时,此项工作内容确实存在,但是否属于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属于被告安排下的其他工作,因原告方未能提供相应书面通知或其他资料证明进一步证明,故将此项列为争议项,是否采用,最终由法院判决。

4)安装工程中小区外球形灯及电线分部分项工程,小区外亮化工程(星星灯),被告主张此项未包括在合同约定范围。我司认为,施工合同中关于施工范围的约定,有说明“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范围内及范围外的玖龙国际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小区绿化工程、室外零星工程、小区道路石材铺设工程,及被告安排的其他工作”,合同约定的范围较为广泛,且被告方无具体施工设计图纸,仅从合同施工范围的约定上,并不能武断定论不在施工合同约定范围内,故将此项列为争议项。(2020年3月24日勘验记录表2中内容也属于一期亮化工程)

6.3.2玖龙国际二期工程

1)2020年3月23日勘验记录表1中第12项,被告主张草坪属于市政范围,超出红线范围。

2)2020年3月30日勘验记录表1中第16项原告主张红线范围外。

上述两项工作内容,经调查落实,确实属于市政工程,已超出被告方小区红线范围外,但是否属于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属于被告安排下的其他工作,因原告方未能提供相应书面通知或其他资料证明进一步证明,故将此项列为争议项,是否采用,最终由法院判决。

6.3.3玖龙国际三期工程

2020年3月30日勘验记录表2中第16项乔木移植,被告主张未移植。因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相应资料佐证各自主张,故将此项列为争议项。

6.3.4玖龙国际四期工程

2020年3月30日勘验记录表1中第16项草坪,被告主张属于红线范围外。但是否属于被告安排下的其他工作,因原告方未能提供相应书面通知或其他资料证明进一步证明,故将此项列为争议项,是否采用,最终由法院判决。

6.3.5南地块

关于南地块所有工程施工,被告主张南地块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且提供了相应的资料佐证对南地块的规划设计。而原告方也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并提供相应资料及影视视频佐证并非属于擅自施工。再者,根据施工合同中工程范围约定中约定“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范围内及范围外的玖龙国际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小区绿化工程、室外零星工程、小区道路石材铺设工程,及被告安排的其他工作”,南地块是否属于被告要求下施工,原被告双方的提交的质证意见及资料是否具有真实性、证明力和关联性,不属于我司造价鉴定权利范畴,故有关南地块的所有工作内容,全部列为争议项,所列造价鉴定金额是否采用,最终由法院判决。

6.3.6关于灭失部分造价鉴定说明

 原告提交的灭失部分资料,被告在质证资料中均表示不予认可,被告认为原告提供资料无“三性”,并说明诸多原因。对此,我司认为:首先,原告提供的资料,是否具有“三性”,不在我司造价鉴定工作范畴;其次,我司对于此项进行造价鉴定,因已灭失,相应签证单上手续虽并不完善,但确实有被告方相应工作人员签字,且法院移送提供资料证实相应签字人员为被告XX工贸公司工作人员;再者,经我司分析相应签证单,有部分签证单,在现场勘验时,发现现场确实还有相应保留,例如:2020年4月7日第一组证据清单第一部分灭失资料(证据编号1)中第四部分第13条:铺普通烧结砖55.39m2,现场勘验时,该位置旁边确实有铺普通烧结砖(详见2020年3月21日勘验记录土建工程第3条),据此,我司认为,该灭失部分资料有一定的真实性。再比如:第一组证据清单第二部分灭失资料中第(一)条中,南地块捞鱼湖化粪池,现场勘验时,此项内容现场仍有保留,详见2020年4月1日南地块现场勘验记录第5条。从此可见,原告提供的该份签证资料与现场实际施工吻合。但除上述两项外,其他部分内容现确实已灭失,我司已无法查证,故原告提供的资料是否具有“三性”,且经我司鉴定小组专业分析亦无法进行判断。故我司按照本报告中第4.2条,关于工程量计量方法第三条的计量原则(建筑标的物已经灭失的,原告方现场如果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存在的,若或被告方认可的,则鉴定方可以列在报告中作出肯定性结论;若原告方提供了证据,但证据效力待定,且被告方也不认可的,则鉴定方以争议项列在报告中;若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原告方仅提供自述性意见,鉴定方不予认可为提供证据),鉴定方以法律证据缺失为由,作出否定性鉴定),本案情形属于建筑标的物已经灭失,原告现场提供了证据证明存在,且有部分标的物事实存在及有标的物通过逻辑分析是可能存在的,但被告方不认可,故鉴定方以争议项列在报告中进行相应工程量计取及造价鉴定,是否裁用,最终由法院裁决。

6.3.7关于管护费用

原告申请对下列玖龙国际南地块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的管护费用,农产品批发中心及醉美菜市场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的管护费用,玖龙国际一期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的管护费用,玖龙国际二期一标段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30日的管护费用,玖龙国际二期二标段自2019年3月30日至2020年3月30日的管护费用进行鉴定。但被告认为南地块不在合同范围之内,其余项工程以未经过验收,或管护有空档期,或一期苗木由被告方养护,或草坪死亡严重等为由,均不予认可。

我司认为,基于原被告方对苗木管护费争议较大,现场勘验时有部分苗木死亡的事实,但大部分苗木依然完好存在,说明现场是有管护这个行为存在的,否则不可能存在大部分苗木完好的事实。原、被告哪一方对苗木进行管护现场勘验时双方各执一词,鉴定方无法判定双方陈诉的真实性。故鉴定方只能将苗木管护费列为争议项,管护费造价鉴定结果是否采用,最终由法院判决。

苗木管护可按一级管护、二级管护及三级管护,管护级别划分定额说明中有约定,鉴于考虑被告方主张苗木成活率(尤其草坪)意见,我司按定额相应规定,结合现场苗木生长情况,分别套用不同的管护级别,具体说明如下:

1)玖龙国际一期苗木中杜鹃、七里香、黄金菊、金森女贞、草坪均按二级养护计价。乔木中枝干未发芽苗木按三级养护计取,除此以外其余项均按一级养护计价。

2)玖龙国际二期:杜鹃按二级养护计价,紫柳(鼠尾草)、草坪按三级养护计价,除此以外其余项按一级养护计价。

3)醉美菜市场及农产品展示批发中心:所有苗木均按一级养护计价。

4)南地块:所有苗木及草地均按二级养护计价,其中,现场勘验记录中备注已死苗木,不再计取养护费。

6.3.8关于设计费

原告向法院主张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费,并提供了相应设计图纸,对方沟通对接关于设计的聊天截图及发送邮件记录等资料。对此,被告方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概述如下:

第一,被告方无建设工程设计资质,不具备设计施工图纸的能力和资格,并且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并未包括是否进行图纸设计的工作内容;

第二,根据建设工程行业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施工图设计为工程设计的各阶段,在初步设计、技术设计两阶段之后, 这阶段主要通过图纸,把设计者的意图和全部设计结果表达出来,作为施工制作的依据,民用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形成所有专业的设计图纸:含图纸目录、 说明和必要的设备、材料表,并按照要求编制工程预算书。纵观云南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的该组图纸,该组图纸既没有标明设计单位,也没有制图人、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专业负责人、审定人等设计团队人员的签名,所有图纸均为在第一次开庭完毕,并在司法鉴定人员组织双方对涉案工程现场鉴定勘验将玖龙国际项目的建设情况调查清楚以后,云南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根据现场工程客观情况单方制作形成,且从肉眼上均可以直观地看出诸多图纸中的图片及元素构成均是通过人工技术处理后所合成,基于以上分析,该组图纸完全不符合建设工程领域内所要求的设计图纸应当具备的各项构成要件,该组图纸不能反映或证明是涉案工程项目据以施工建设的设计图纸;

第三,云南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没有提交向云南楚雄XX工贸有限公司交付所有图纸的证据,也没有举证证实其所主张的图纸已经经过专业的审图公司进行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明显不符合建设工程领域内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图纸的交付及图纸审查要求、使用要求。

另外,针对原告提供的第三组QQ有关截图、微信聊天截图记录的证据,被告方对其三性及证据内容均不予认可。具体详见原告2020年4月7日提交的质证意见第4、5页。

针对原告提供的质证资料及被告方的质证意见,是否具有“三性”,不属于我司造价鉴定工作范畴及鉴定权利,我司只根据法院的委托及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资料,进行相应分析及鉴定,所得鉴定结果,最终是否采用,由法院判决。相应分析说明如下:

第一,原告提供的关于设计图纸的相应资料,经我司分析,主要由一期园林绿化改造设计、茶花石街改造设计、二期园林绿化设计、南地块大草坪设计等4部分组成,其余单位工程的设计图纸未提供。其中二期园林绿化设计图纸与现场勘验确定的实物及尺寸相符,且已标明大样尺寸及具体做法(详见证据标号4)。一期园林绿化改造设计、茶花石街改造设计、南地块(大草坪)设计与现场勘验确定的景观也基本一致。但,除微信聊天记录及邮箱发送信息,因设计图纸上无出图时间及相应佐证资料,无法判断该部分图纸是否存在被告方质证意见中反应的情况,该部分图纸属于现场勘验鉴定后补出的图纸。

第二,涉案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范围内及范围外的玖龙国际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小区绿化工程、室外零星工程、小区道路石材铺设工程,及被告安排的其他工作”,涉案工程从向法院立案,至现场勘验鉴定及原被告双方质证结束,被告方未提供任何有关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图纸,而合同中明确提及设计图纸。若被告在质证意见中主张的原告提供的设计图纸无“三性”成立,而被告自己又无法提供合同中反映的设计图纸,则与合同及事实均矛盾。

第三,原告提供的设计图纸,无论是在施工前形成的对涉案工程园林绿化改造的设想,还是如被告方所主张属于鉴定勘验结束后补充所得,现场园林绿化布置基本与设计图纸吻合,整个项目园林绿化景观从施工前到施工完成后,效果上有质的提升和改造,故原告提供的设计图纸可理解为智力成果的体现和象征。

综上分析,针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资料不完善及相应质证意见的瑕疵及漏洞,应将园林绿化设计费作为争议项,最终是否采用,由法院判决。

因原被告双方之间并未签署设计合同,也未对相应设计费进行约定,原告提交的设计费103万元的计算方法无计取依据。故针对设计费,我司只能参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进行相应鉴定(详见附件)。具体计算说明如下:

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的规定,结合原告提供的设计图纸,原告关于园林绿化设计费的主张,我司认为,(1)二期园林绿化设计复杂程度按二级(调整系数为1.0),按施工图设计深度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表7.2.1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计取相应设计费;(2)其余各单位工程的园林绿化设计负责程度按一级(调整系数为0.85),按方案设计深度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表7.2.1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计取相应设计费。

但,经过我司鉴定成员认真仔细查阅《园林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对于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度的明确规定,原告提供的设计图纸,确如上述被告方质证意见第二条主张意见,各阶段图纸的完善程度未达到《园林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设计深度要求,故我司认为,因各阶段图纸设计深度未达到标准要求造成的瑕疵,需在上述计算的基础上考虑调整系数,关于设计深度未达到审计深度标准要求计取的调整系数按0.7计取。

故,最终设计费计算公式如下:基本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设计深度未达规范要求),其中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按《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附表一)中查找确定,设计费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涉及设计图纸的各单位工程,设计取费基数只计取一期、二期、茶花石街、南地块造价鉴定预算书的土建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的造价鉴定金额,其余安装工程造价鉴定金额、养护工程造价鉴定金额、灭失部分造价鉴定金额、三期及四期造价鉴定金额均不包括,特此说明!

经上述《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所计算出的设计费,原告是否具有设计资质不属于我司鉴定工作范畴,我司仅根据原告提供的设计图纸资料完善程度,进行相应设计费鉴定,是否采用,最终由法院裁决。

6.3.9茶花石街

原被告均主张茶花石街红砂石面砖及红砂石各自都供货,同时提交材料供应清单,经三方现场勘验确定工程量如下:红砂石面砖(全麻面)有8048.93m2, 红砂石面砖(攒面)有799.96m2, 红砂石面砖(自然面)有211.01m2,红砂石729.404m3。而被告方提供的供货单供货量中红砂石面砖(全麻面)有7822.84m2, 红砂石面砖(攒面)有562.68m2, 红砂石面砖(自然面)有210.96m2。原告方提供的供货单红砂石面砖(全麻面)有11434.468m2, 红砂石面砖(攒面)有723.6m2, 红砂石面砖(自然面)有439.55m2,红砂石926.77m3。经落实,原告陈述所提供的供货量为整个项目所需的红砂石面砖量,现无法按单位工程区分。鉴于原被告方提供的供货量接近或超过现场勘验所需量,且原被、告双方再次提供的证据资料,是否具有“三性”,不属于我司造价鉴定工作范畴,故在本次造价鉴定中,茶花石街中红砂石块料面砖的采购费,我司以争议项单独计取,仅供法院判决使用。

6.4其他说明

绿化植被死亡等质量问题,除未计取管护费外,因质量问题不再本次鉴定范围内,勘验中只做事实记录,故其余栽植及外购所需费用,均计价。

七、鉴定意见

根据委托鉴定事项,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经过专业分析、计算和复核,确定:

7.1可确定性鉴定造价金额合计:11924737.97(大写:壹仟壹佰玖拾贰万肆仟柒佰叁拾柒元玖角柒分)。

可确定性各单位工程鉴定造价金额详见下表一:

序号

工程名称

造价(元)

1

一期土建工程

329030.07

2

一期安装工程

62295.12

3

一期园林绿化工程

852338.14

4

二期土建工程

1559132.77

5

二期安装工程

228343.4

6

二期园林绿化工程

2453566.64

7

三期土建工程

5317.45

8

三期园林绿化工程

632893.82

9

四期园林绿化工程

142060.1

10

茶花石街土建工程

2429700.57

11

茶花石街安装工程

32349.2

12

茶花石街园林绿化工程

76643.85

13

醉美菜市场及农产品展示中心土建

1918992.64

14

醉美菜市场及农产品展示中心绿化

470620.04

15

菜市场及农场品展示中心安装工程

731454.16

 

合计

11924737.97

7.2争议项造价鉴定(此项供委托方判定使用)金额合计:11136616.00元(大写:壹仟壹佰壹拾叁万陆仟陆佰壹拾陆)。其中

7.2.1土建、安装及园林绿化工程(争议项)造价鉴定金额合计:9550253.91元(大写:玖佰伍拾伍万零贰佰伍拾叁元玖角壹分)。

7.2.2苗木照管养护费造价鉴定金额合计:1453162.09元(大写:壹佰肆拾伍万叁仟壹佰陆拾贰元零玖分)。

7.2.3设计费造价鉴定金额合计:133200.00元(大写:壹拾叁万叁仟贰佰)。

争议项各单位工程鉴定造价金额详见下表二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造价(元)

土建、安装及园林绿化工程

 

1.1

南地块园林绿化工程

5504410.42

1.2

南地块安装工程

433075.51

1.3

南地块外其余各单位工程中争议项

867445.97

1.4

灭失部分造价

1706314.95

1.5

茶花石街红砂石面砖采购费

1039007.06

 

小计1

9550253.91

苗木照管养护费

 

2.1

一期苗木

91886.12

2.2

二期苗木

255686.37

2.3

菜市场及农产品批发中心苗木

11364.59

2.4

南地块

1094225.01

 

小计2

1453162.09

园林绿化设计费

 

3.1

二期园林绿化工程

83200.00

3.2

一期茶花石街、南地块园林绿化工程

50000.00

 

 

小计3

133200.00

合计(小计1+小计2+小计3)

11136616.00

八、特别事项说明

8.1本项鉴定是在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下做出的,我司及参加鉴定工作的全体人员与鉴定委托方之间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并进行了充分努力。

8.2本次鉴定的建设项目工程范围及工程内容,按委托方委托事项及内容、现场勘验和鉴定申请人指认进行确定。

九、鉴定假设和限制条件

鉴定意见系根据前述鉴定原则、依据、前提、方法、程序得出的,仅为本鉴定目的服务;鉴定意见涉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XX人民法院(2019)楚X委鉴字第54号,对涉案工程鉴定申请项进行工程造价公允鉴定,只有在鉴定原则、依据前提存在的条件下成立。鉴定意见是本鉴定机构出具的,本意见书中的分析、意见、意见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意见,受到本机构鉴定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十、鉴定意见书法律效力

鉴定意见书仅供委托方作为意见书所列鉴定目的使用。未经本鉴定机构同意,不得将该意见书用作其它用途及引用意见书中的内容,若改变用途或使用不当造成的任何影响和后果,我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十一、鉴定意见书提出日期

本评估鉴定意见书提出日期为202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