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1.1委托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XX人民法院
1.2原告(鉴定申请人):保山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山XX公司”)
1.3被告(鉴定被申请人):勐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房地产公司”)
1.4项目地址:西双版纳勐海县勐遮镇黎明农场原修配厂
1.5鉴定项目:黎明之城
1.6鉴定目的及委托事项:对原告保山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工程进行工程量及造价鉴定
1.7送鉴日期:2020年6月11日
1.8 鉴定日期: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
1.9 鉴定材料:
造价鉴定委托书,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1份,原告提交证据一册9组,补充证据一册11组,被告提交证据一册9组,原告、被告、第三人质证意见各一份,证据交换笔录1份,《关于黎明之城构造柱优化的说明》及图纸附件、质证意见1份;
二、基本案情
涉案工程原由四川省富顺县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以下简称“XX建筑公司”),因资金问题,XX建筑公司与被告华某房地产公司对由XX建筑公司施工的内容进行了结算,并于2016年11月19日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原施工单位XX建筑公司退场后,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6月22日签订《黎明之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L20170626001),合同中对工程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等进行了约定。涉案工程合同暂定总金额为8500万元(大写:捌仟伍佰万元整),合同结算方式为采用2013定额及西双版纳州价格信息进行结算。
涉案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现已基本完成,部分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也已施工部分。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按时付工程款,故主张对原告施工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主张结算金额为79915412.47元,但被告未予认可,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对涉案工程由原告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和造价进行鉴定。
基于上述情况,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XX人民法院依法依程序委托我司,按照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方法和程序,遵循客观、科学、独立、公正的原则,对项目进行调查询证,结合现场勘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通过分析计算,最后给出公正的造价鉴定意见。
三、鉴定原则及依据
鉴定原则:
合法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科学性原则。
鉴定依据:
3.1法规依据: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1.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3.1.5司法部132号令《鉴定程序通则》;
3.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3.1.7《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3.1.8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鉴定管理条例》;
3.1.9国家颁布的其它现行工程建设相关法规、文件及云南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相关文件;
3.1.10《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3.2技术依据:
3.2.1《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定额》及本工程施工期间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执行的相关文件;
3.2.2据(建标〔2013〕169号)文编制的鉴定规范;
3.2.3现场勘验取得的项目相关数据资料及照片;
3.2.4施工期间的工程建设施工技术规程、规范;
3.3计量、计价依据
3.3.1《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装修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2《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3《云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4《云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5《云南省房屋修缮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6《云南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计价办法》(2013);
3.3.7《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3.3.8《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定额解释说明;
3.3.9法院移交的证据资料、现场勘验记录等。
四、鉴定技术手段及方法
4.1工程量鉴定说明
我司鉴定组人员详细查阅法院移交的涉案工程鉴定资料,并现场勘验确认核实由原告施工工作内容,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计取相应工程量。
4.2工程计价的相关说明
涉案工程《黎明之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结算方式采用2013定额及西双版纳州价格信息进行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1.2条规定: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如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应按照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选择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故根据上述鉴定依据,我司认为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依据进行造价鉴定。鉴于法院委托书上委托鉴定事项及内容为:对原告保山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工程进行工程量及造价鉴定,为便于各方对工程量及综合单价有直观的了解,原被告双均同意,采用“2013清单计价模式”,定额按照合同约定采用2013定额。
4.3其他说明
本次鉴定没有考虑原被告因施工质量瑕疵等问题对工程造价鉴定的影响。
五、鉴定过程说明
我司接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XX人民法院委托书后,组织了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深入充分了解送鉴资料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鉴定。具体过程如下:
5.1接受委托阶段
根据鉴定对象相关情况,委托方提交有关鉴定材料,鉴定人员熟悉和研究所收集的资料。
5.2现场勘测阶段
2020年8月3日,我司鉴定人员工程所在地,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现场勘验。原告现场勘验授权代表张某玲、张某明,被告现场勘验授权代表曹某伟、付某军、高某福,第三人刘某凯,均参与现场勘验。
六、技术分析说明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清单及被告质证意见,现场勘验阶段现场勘验记录,现作如下说明:
6.1涉案工程原告完成工作内容
因涉案工程标的物为未完工工程,且属于在原施工单位退场后施工,有施工界限划分,另外部分工程由其他施工单位分包完成,根据现场勘验记录,现整理如下:
6.1.1原告施工完成1#楼工作内容
(一)、土建及装饰装饰装修工程
1、标高13.2m以上(不包含13.2层梁板)主体结构工程及水电导管预埋内容工程全部完成。
2、一层:(1)砌筑工程按图纸施工全部完成。
(2)楼梯梯段未施工找平层。
(3)墙面及顶棚刮腻子位置:公共部分位置,除了7轴交E-F轴电梯位置7轴至8轴方向未刮腻子(包括卫生间),电梯厅前室及走道;钢楼梯位置—2轴交C-D轴位置(旁边配电室到刮腻子高度2.1m)已刮腻子。其余商铺的墙面及梁只施工抹灰,未做双飞粉刮腻子。
(4)一层外走廊浇筑混凝土,宽度为80cm(分布钢筋为HPB300 D=8mm ,间距200mm)。
3、二层:
(1)砖砌体:二层砌体图纸上C-D轴(+2050)位置 ;8-7轴方向3600墙未施工;C-B轴方向3000交7-8轴墙未施工; C-D轴交8轴墙未施工。其余位置照图施工。
(2)刮腻子位置:二层电梯间前室墙面及顶棚已施工完;其余位置只施工完抹灰。
(3)二层外走廊,1-8轴交B-C轴,防水已施工完(防水上翻100mm),地面瓷砖已施工完,走廊踢脚线已做(但需在B-C轴交1-6轴位置扣0.8m)。
4、三层
(1)内隔墙:三层楼梯间、电梯井、卫生间内隔墙已施工,其余内隔墙未施工。
(2)三层1-8轴交B-C轴,防水已施工完,地面瓷砖已施工完,踢脚线已施工完(防水上翻100mm),墙面及顶棚已施工完双飞粉。
(3)三层,1#、2#、3#电梯前室地面瓷砖及墙面、顶棚刮腻子(双飞粉)均已完成。
5、标准层:
(1)整栋楼防火门框已安装,其中部分门扇已安装,具体统计如下:FM乙1521门框及门扇已安装完成5道; FM乙0521门框及门扇已安装完成4道;FM甲1021门框及门扇已安装完成1道; FM乙1221门框及门扇已安装完成2道。(除上述统计外,其余防火门只安装好门框)
(2)电梯前室、配电房、机房、楼梯间墙面及顶棚均已刮腻子(双飞粉)。其余位置墙面只施工完抹灰,未刮腻子。
(3)卫生间防水做法:400g丙纶防水,第一道防水上翻400mm,第二道防水上翻2200mm ,(降板400mm)。
(4)阳台位置防水做法:一层400g丙纶防水上翻400mm。
6、(1)屋面防水做法(从下往上): 400g丙纶防水;8cm发泡混凝土;3cm砂浆找平层;SBS卷材防水(3mm自粘卷材);PVC排气管DN=25mm,间距5m。
(2)四层露台已做防水(400g丙纶防水上翻50cm)。
7、屋顶四方塔,以大样为准。(其中4层露台的四方塔未吊顶,)
8、机房屋顶花架(其中有2个钢花架玻璃未安装)(12层花架封口线条以大样为准,其中需扣除2m);
9、楼梯栏杆,窗子栏杆已施工完毕;
10、外墙面装饰装修完成。
11、民族特色已施工(按图纸计算后需扣除一层的工程量)。
(二)安装工程
1、整栋楼桥架已安装。
2、水电预埋:(1)一层至三层:砌体墙内水电预埋由原告施工完成,主体结构工程内预埋由原施工单位完成。其余楼层水电预埋均已施工完。
3、(1)箱体电缆未安装;(2)1-8层未穿线;(3)除上屋面的给水主管安装好1至12层的之外,整栋楼其余给水主管均未安装;(4)卫生间、厨房、阳台位置的竖向排水主管已安装,但未封堵;(5)楼梯间均未穿线;(6)弱电预埋全部完成,未穿线;(7)12层: E-F轴交2-4轴地面线已穿,其余位置均未穿;(8)公共部分,楼梯间、电梯前室,内走廊均未穿线;(9)屋顶水箱 3个已安装(图纸上有)。
6.1.2原告施工完成2#楼工作内容
(一)土建及装饰装修工程
1、完成标高13.8m以上(不含13.8m层梁板)主体结构工程,其中四层层高增高300mm,
2、内部砌筑工程:
(1)一层室内隔墙,照图纸施工
(2)2层至4层,室内隔墙,除楼梯间、电梯井,设备间施工外,其余均未施工。
(3)四层1-B轴方向3400交1-6轴墙移动至阳台位置;B-A轴方向4800交B-5轴墙体移动至阳台位置;A-B轴方向3400交3-4轴玻璃门未施工。
3、不锈钢栏杆及楼梯扶手施工完成。
4、装饰装修工程:除了消防楼梯未进行任何装饰装修外,其余位置墙面及梁只进行了抹灰施工
5、室外入口平台均未施工。
6、卫生间未进行防水施工。
7、7屋顶花架未施工完,钢架只施工完成50%。
8、A-B轴屋面造型取消。
9、屋面瓦周围一圈,1.8m宽未施工。
10、外墙面装饰装修均完成。
(二)安装工程
1、整栋楼桥架均未施工。
2、(1)整栋楼给水管未施工;
(2)外墙面竖向雨落管已施工完毕;
(3)卫生间竖向排水管(排水管)施工完毕,其余未施工。
3、墙体及屋面水电预埋施工全部完成。
6.1.3原告施工完成3#楼工作内容
(一)土建及装饰装修工程
1、室内隔墙取消位置:(1)二层:14轴、15轴上的墙体及14与15轴之间的墙体均未做;12轴上的砖墙未施工 ;8轴、9轴上的墙体及8与9轴之间的墙体均未做;6轴上的砖墙未施工 ;
(2)三层:除了楼梯间、电梯间、设备室隔墙外,其余位置室内均取消;
2、抹灰工程:所有楼层抹灰全部完成(梁、墙、柱)。
3、刮腻子位置:(1)标准层(4-15层):公共走道、电梯前室的墙面及顶棚已施工完毕。
(2)商业层(1-3层):除了一层消防楼间未施工外,其余楼梯间、电梯前室位置的墙面及顶棚均已刮腻子。
4、地面瓷砖及踢脚线施工位置:(1)标准层(4-15层):电梯间前室、公共走道位置,地面瓷砖,踢脚线均已做。
(2)商业层(1-3层):电梯间前室、公共走道位置,地面瓷砖,踢脚线均已做。
5、楼梯间找平层:(1)商业层(1-3层):7#楼梯梯段地面均未施工,其余楼梯找平层施工;
(2)标准层(4-15层)楼梯找平层均未施工。
6、(1)4层位置四方塔未吊顶,防雷接地未做,未形成闭合连接
7、防水:(1)二层雨棚防水未施工;
(2)屋面防水已施工,做法(从下往上): 400g丙纶防水;8cm发泡混凝土;3cm砂浆找平层;SBS卷材防水(3mm自粘卷材);PVC排气管DN=25mm,间距5m;钢筋网,HPB300 D=6mm,间距200mm。(防水上翻300mm)。
(3)卫生间及阳台防水已施工。
(4)厨房400g丙纶防水一遍,防水高度为1.5米
9、主体结构工程:标高9m以上主体结构工程已施工完。
10、外墙面装饰装修完成。。
(二)安装工程
1、桥架施工位置:(1)竖向:施工完3层顶板至屋面桥架;
(2)水平方向:只施工完一层的水平桥架,其余楼层桥架均未施工;
2、(1)给水管安装位置:住宅层(4-15层)住户房间内给水管已安装,其余位置均未安装;
(2)排水管安装位置:卫生间、厨房、阳台位置的竖向排水主管已安装(卫生间管件,水平方向未安装),其余水平向管件及管均未安装;
(3)雨落水管已经全安装完成。
(4)电线安装位置:住户套房内电线已安装,其余入户线未安装;
(5)开关、插座已安装(箱体,电缆未安装)。
6.1.4原告施工完4#楼工作内容
(一)土建及装饰装修工程
1、砌筑工程:(1)商业部分二、三层中,电梯间、楼梯间、设备间隔墙已施工,其余位置隔墙均取消;(2)住宅楼层所有砌筑工程全部完成
2、整栋楼除电梯井、风井,一层8-9轴交H轴上梁未抹灰外,其余房间墙面及梁抹灰全部完成(踢脚线位置收尾工作未全部完成)。
3、整栋楼楼梯间除了1-3层楼梯梯段未找平外,其余楼层楼梯间找平层均已施工完。
4、刮腻子(双飞粉)位置:(1)整栋楼楼梯间墙面及顶棚均已刮腻子;(2)走道及电梯前室位置的公共部位的墙面及顶棚也已施工完毕。(3)二、三层公共部分露台外公共走廊处已施工完毕。 (4)1单元:5#消防梯位置的二、三层休息平台刮腻子完成;3#楼梯位子的二层休息平台刮腻子
5、地面瓷砖及踢脚线施工位置:(1)整栋楼走道及电梯前室的地面瓷砖及踢脚线均已施工完。(2)二、三层露台外公共走廊处,地面瓷砖及踢脚已施工完毕。
6、整栋楼卫生间、阳台、入户花园位置防水均施工完,具体做法如下(1)卫生间防水做法:400g丙纶防水,第一道防水上翻400mm,第二道防水上翻2200mm ,(降板400mm)。(2)阳台位置防水做法:一层400g丙纶防水上翻400mm。(3)入户花园位置的露台防水只施工一道400g防水。
7、屋面防水做法(从下往上): 400g丙纶防水;8cm发泡混凝土;3cm砂浆找平层;SBS卷材防水(3mm自粘卷材);PVC排气管DN=25mm,间距5m;钢筋网,HPB300 D=6mm,间距200mm。(防水上翻300mm)
8、防火门安装位置:(一单元)防火门FM乙1221 安装1樘; FM乙 0721安装1樘 ,防火门FM乙1021 安装1樘;
9、门安装位置:(1)整栋楼住宅楼层入户门均已安装完毕,但门把手、五金件未安装。(2)二、三层中已安装门M1221 有5*2樘, M1021有3*2 樘
10、所有屋面井道盖板均未安装。
11、屋面钢楼梯未铺装花纹钢板,其余均完成。
12、人工屋面未做。
13、单元之间沉降缝的做法详见大样图。(沉降缝两侧抹灰未做,顶上钢板未盖)
14、烟道已全部施工完毕。民族装饰住宅楼层有一层位置的未施工外,其余位置施工完毕。
15、外墙面装饰装修完成。
(二)安装工程
1、标准层穿线均已完成,开关、插座完成,但入户主线未安装(电缆,箱体)。
2、4栋1单元:(1)给水管(竖向)只安装管DN80、DN100(从4层到屋面,包括4层);
(2)水表,4层未装,4层以上均已安装(地漏未安装);
(3) 室内给水管只安装了1根,长度为L=2.6m,PPL管DN=25mm;
(4) 屋面集中供热水管已取消;
(5) 卫生间、厨房、阳台位置的内竖向排水主管已安装,计算高度为从2层(板面)至屋面已施工完
3、4栋3单元:(1)室内给水管已经安装(B、C户型)。
(2)两阳台之间用方管隔开详见大样图,
(3)水表及两根竖向给水管,安装位置为4层至屋面(包括4层)
(4)卫生间、厨房、阳台位置的内竖向排水主管已安装,计
4、4栋2单元:厨房、卫生间、入户花园冷、热水管安装到位。(因屋顶太阳能取消,故每户阳台位置安装了热水器,热水管的长度为从阳台至厨房、卫生间)
5、竖向墙架从4层至屋面已安装完毕
6、雨落管均已施工完,但计算时需注意(1)3根竖向雨落管,PVC DN=160mm,水平方向需增加长度14*3m
(2)雨落管(PVC)DN=110mm,竖向长度为:从室外到屋面,需水平方向+15.9m (3)雨落管(PVC)DN=160mm,竖向长度为:从室外到屋面,需水平方向+7m,2根
9、消防楼梯1-3层均未施工。
6.1.5地下室
1、负二层除门及构造柱位置外,其余按图统计计算。
2、负一层桥架施工:(45.95m+53.75m)。
3、2#楼梯(下方至负一层)3#楼梯扶手负二层已安装,负一层已安装。
4、3#汽车坡道施工完成,土方开挖(从-0.5m开挖至结构板)基坑清理,垫层,钢房绑扎,止水焊接钢板(吊模完成)。
5、所有后浇带施工完成,(全费用65万,含脚手架、清理,浇筑砼)。
6.1.6其他共性说明(针对整个项目)
1、所有窗子施工单位(原告)均未施工,由另外单位完成(带玻璃)
2、所有分户门由施工单位(原告)安装(其中1#中宾馆分户门未施工),玻璃门由另外单位完成
3、所有外墙面装饰装修均完成
4、室外工程均未施工。消防、暖通由另外施工单位完成 ,原告未施工
5、所有弱电工程穿线均未做
6、楼梯扶手、栏杆及窗子栏杆均已安装完成
7、民族装饰均已完成(栋号中有一层位置的工程量需扣除)
8、负一1.0至±0.0mm剪力墙(一层挑板及地下车库顶周围挡板):(1)1#楼一层挑板,人工浇筑自拌C30混凝土方量:V=40.35*1*0.14+11.25*0.6 *0.14=6.6m3;
(2)1#楼处车库顶板挡板人工浇筑自拌C30混凝土方量: V=(40.35+11.25+34.7)*0.9*0.2=15.5 m3;(3)3#楼一层挑板人工浇筑自拌C30混凝土方量:V=50*0.9*0.14+15.67*0.48*0.14=7.07 m3;(4)3#楼处车库顶板挡板人工浇筑自拌C30混凝土方量: V=(50+15.67)*0.9*0.2=11.8m3;(5)4#楼1层挑板人工浇筑自拌C30混凝土方量:V=69*0.3*0.14=2.9 m3;
(6)4#楼处车库顶板挡板人工浇筑自拌C30混凝土方量:V=70.86*0.9*0.2=12.75 m3;(7)人工浇筑自拌C30混凝土总方量:V=6.6+15.5+7.07+11.8+2.9+12.75=56.62 m3;(8)模板展开面积:576.82 m2
6.2材料价格计取说明
涉案工程因施工合同中只约定了“采用2013定额及西双版纳价格信息进行结算”,未约定具体采用哪年哪个月份的价格信息为准,而涉案工程施工周期2年多,钢筋、混凝土、水泥、砂石料材料价格波动较大,整个涉案工程如只采用某个月的材料信息价,则无法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原被告双方都不利。针对此问题,现场勘验时,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按单位工程进行划分,取各分部工程的施工周期的中间月份的材料信息价为材料计价的基础。各单位工程中对应的分部工程施工周期详见附件二、《现场勘验记录表》。具体材料价格计取说明如下:
(一)1#楼
1、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周期:2017年7月15日至2017年11月28日,故主体结构工程主材钢筋、混凝土、脚手架的材料信息价采用2017年9月份的信息价。
2、内外墙抹灰施工周期: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主要涉及主材的水泥、砂的材料信息价,按2018年12月计取。
3.二次结构施工周期: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主要涉及的材料有砌块、水泥、混凝土、碎石、砂,按2018年5月的信息价计取。
(二)2#栋
1、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周期: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0日,故主体结构工程主材钢筋、混凝土、脚手架的材料信息价采用2019年5月份的信息价。
2、内外墙抹灰施工周期: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主要涉及主材的水泥、砂的材料信息价,按2019年10月计取。
3.二次结构施工周期: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主要涉及的材料有砌块、水泥、混凝土、碎石、砂,按2019年7月的信息价计取。
(三)3#栋
1、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周期:2017年7月15日至2017年12月6日,故主体结构工程主材钢筋、混凝土、脚手架的材料信息价采用2017年9月份的信息价。
2、内外墙抹灰施工周期:2、内外墙抹灰施工周期:4层以上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涉及主材的水泥、砂的材料信息价,按2019年5月计取。
3.二次结构施工周期: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主要涉及的材料有砌块、水泥、混凝土、碎石、砂,按2018年5月的信息价计取。
(四)4#栋
1、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周期: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故主体结构工程主材的钢筋、混凝土、脚手架的材料信息价采用2018年2月份的信息价。
2、内外墙抹灰施工周期:4层以上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涉及主材的水泥、砂的材料信息价,按2019年5月计取。
3.二次结构施工周期: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主要涉及的材料有砌块、水泥、混凝土、碎石、砂,按2018年5月的信息价计取。
(五)整个项目
1、防火门安装周期: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按2019年6月的信息价计取。
6.3,其他计量计价相关说明
本次鉴定中,因法院移交的证据资料中,未见门窗工程、电梯工程、消防工程的相应结算金额,故本次鉴定暂未计取相应的总包管理和配合费,若原告主张此部分金额,则需向法院提交资料,以便我司计取相应总包管理费。
另外,鉴定委托书上鉴定委托事项为对涉案工程原告施工已完工程进行工程量及造价鉴定,故本次鉴定中未计取现场遗留材料及已订购材料部分的金额,若原告主张该部分金额,则需向法院主张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3工程质量问题
本次鉴定未考虑工程质量瑕疵对造价鉴定的影响,如有工程质量问题,请向法院申请另案鉴定。
6.5特别申明
对案件事实及诉讼证据“三性”的认定权,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限,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无权认定。
七、鉴定意见
根据委托鉴定事项,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经过专业分析、计算和复核,确定:
7.1造价金额合计:¥73009476.01元(大写:柒仟叁佰万零玖仟肆佰柒拾陆元零壹分)。
各单位工程造价鉴定金额详见下表:
序号 | 名称 | 项目造价(元) |
1 | 1栋 | 18833877.21 |
1.1 | 1栋土建工程 | 18222484.98 |
1.2 | 1栋电气工程 | 511147.79 |
1.3 | 1栋给排水工程 | 100244.44 |
2 | 2栋 | 2823884.54 |
2.1 | 2栋土建工程 | 2805713.01 |
2.2 | 2栋电气工程 | 0 |
2.3 | 2栋给排水工程 | 18171.53 |
3 | 3栋 | 18476891.42 |
3.1 | 3栋土建工程 | 17741826.84 |
3.2 | 3栋电气工程 | 458815.39 |
3.3 | 3栋给排水工程 | 276249.19 |
4 | 4栋 | 30127320.74 |
序号 | 名称 | 项目造价(元) |
4.2 | 4栋电气工程 | 738817.2 |
4.3 | 4栋给排水工程 | 569240.39 |
5 | 其他:现场签证及工作联系单 | -58515.12 |
5.1 | 其他:现场签证(零星用工) | 21474.41 |
5.2 | 其他:其他签证 | 56658.47 |
5.3 | 其他:扣减原施工单位现场剩余钢筋材料费 | -136648.00 |
6 | 地下室及坡道 | 2806017.22 |
6.1 | 地下室及坡道土建工程 | 2806017.22 |
| 合计 | 73009476.01 |
具体工程量及造价明细详见附件:黎明之城造价鉴定预算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