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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XX度假基地质量及造价鉴定
 日期:2021/9/22 16:24:15 
丽江XX度假基地质量及造价鉴定

一、基本情况

1.1委托人:丽江市XXX人民法院。

1.2原告:丽江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3被告:丽江XXXXXX有限公司。

1.4第三人:丽江XX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云南XXXX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1.5项目地址:丽江市束河古镇。

1.6鉴定项目:“中国丽江XX度假基地”项目示范区景观及室外管网工程。

1.7鉴定目的及委托事项:

“中国丽江XX度假基地”项目示范区景观及室外管网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

“中国丽江XX度假基地”项目示范区景观及室外管网工程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其对应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

1.8送鉴日期:2021年1月23日。

1.9 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民事起诉状、原告鉴定申请书、被告鉴定申请书、庭审笔录、法院移交的原被告证据各1套、2021年3月24日现场勘验记录表、原告单方提供的《高程测量记录表》、原告单方提供的《“中国丽江XX度假基地”示范区、10亩地景观绿化》表、《云

南省丽江市XXX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认定等相关事项通知书》。

原告单方提供的证据,已告知原告向法院提交进行质证。

二、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0日,原告丽江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江XXXXXX有限公司签订《“中国丽江XX度假基地”项目示范区景观及室外管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RN-LJ-GC-005),由原告承包涉案工程项目施工,由第三人云南XXXX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监理,施工地点位于丽江市XXX束河古镇。原被告双方在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第五条约定: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5724630.00元,合同形式为综合单价闭口包干,合同工程量暂定,待发包人确认施工蓝图后由承包人1个月内提交施工图预算,经双方核对认可后作为付款基数,结算价=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变更签证费用-应扣费用(罚款等)。

原告陈述已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价款人民币1840000.00元后,原告认为剩余工程价款人民币5285719.90元未支付。但被告对原告上述主张不认可。故原告向丽江市古城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丽江市XXX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涉案“中国丽江XX度假基地”项目示范区景观及室外管网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

被告陈述:原告丽江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其部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经被告丽江XXXXXX有限公司多次要求修复整改,均未实际修复至合格,且并未通过被告的验收合格。故在诉讼过程中,请求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施工的涉案“中国丽江XX度假基地”项目示范区景观及室外管网工程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其对应的修复费用造价进行鉴定。

基于上述情况,丽江市XXX人民法院依法依程序委托我司进行鉴定,并按照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方法和程序,遵循客观、科学、独立、公正的原则,对涉案项目进行调查询证,结合现场勘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通过分析计算,最后给出公正的鉴定意见。

三、鉴定原则及依据

鉴定原则:

合法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科学性原则。

鉴定依据:

3.1法规依据: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1.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3.1.5司法部132号令《鉴定程序通则》;

3.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3.1.7《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3.1.8《云南省鉴定管理条例》;

3.1.9国家颁布的其它现行工程建设相关法规、文件及云南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相关文件;

3.1.10《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3.2技术依据:

3.2.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

3.2.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3.2.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3.2.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

3.2.5现场勘验取得的项目相关数据资料及照片;

3.2.6施工期间的工程建设施工技术规程、规范;

3.2.7《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定额》及本工程施工期间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执行的相关文件;

3.2.8建标〔2013〕169号;

3.2.9现场勘验取得的项目相关数据资料及照片;

3.2.10施工期间的工程建设施工技术规程、规范;

3.3计量、计价依据

3.3.1《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装修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2《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3《云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4《云南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计价办法》(2013);

3.3.5《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3.3.6《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定额解释说明;

3.3.7法院移交的证据资料、现场勘验记录等。

四、鉴定技术手段及方法

4.1 关于“中国丽江XX度假基地”项目示范区景观及室外管网工程总造价鉴定

4.1.1工程量鉴定说明

景观工程和安装工程按竣工图和签证计量;

绿化工程按照竣工图计算工程量,再依据原被告《中国丽江XX度假基地(示范区/10亩地停车场)景观/绿化工程交接检查记录表》扣减原被告交接时死亡的苗木数量,继而计取该部分工程量;

示范区景观外购土方回填结合《工程测量记录表》和竣工图上的完成面标高数据计量,但需扣减原告开挖的部分基础土方工程量;

26号签证外,其他签证部分的工程量予以认可计量;

上述工程量计量的原因详见6.1.1分析说明。

4.1.2工程计价的相关说明

原告施工内容有合同单价、投标单价的,鉴定机构按合同单价、投标单价计价;已标价合同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没有合同单价、投标单价的,2013版定额计取相应单价,材料价按施工同期的云南省价格信息丽江地区或参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及相关规定计取。

关于采取上述计价方式的原因详见6.1.2分析说明。

4.2关于 “中国丽江XX度假基地”项目示范区景观及室外管网工程的工程质量和修复费用鉴定

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等国家质量标准,结合涉案项目需要鉴定的内容,使用激光测距仪、钢卷尺、滚尺、水准仪、靠尺进行现场检验,并在各方当事人的见证下记录于现场勘验记录表。

质量问题修复费用造价《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计取,材料价以现场勘验日为基准日,使用2021年3月期丽江信息价(市场价)计取,如未查到该期丽江信息价则以周边地区当期价格作为依据。

五、鉴定过程说明

接到丽江市XXX人民法院的委托书后,鉴定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小组,深入充分了解送鉴资料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鉴定。具体过程如下:

5.1接受委托阶段

根据鉴定对象相关情况,委托方移交有关鉴定材料,鉴定人员熟悉和研究所收集的资料,拟定鉴定方案

5.2现场勘验阶段

2021年3月24日, 我司组成的联合鉴定小组,鉴定人员蒋xx、刘xx、吕x、王xx、罗xx到达工程所在地,组织诉讼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原告现场勘验授权代表陈某某,被告现场勘验授权代表陈某某、刘某某,第三人云南XXXX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代表木某某第三人丽江XX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表夏某某,均参与现场询问笔录及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结束后,各方当事人在勘验记录纸上签字捺印,具体详见附件三《现场勘验记录表》。

鉴定小组在现场勘验开始前就该项目的整体情况询问了原被告及第三人,内容简述如下:该项目为边施工边使用,项目于2018年6月进场,2018年8月中旬完工,并初步进行项目初验、整改、结算申报。2018年9月7日初验期间,云南XXXX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各类质量问题并下达整改通知单,原告整改后,被告认为部分质量问题仍然存在。2018年11月7日,原被告双方将仍然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点整理为《中国丽江XX度假地基(示范区/10亩地停车场)景观/绿化工程交接检查记录表》。具体记录详见《现

场勘验记录表》及“现场勘查照片”。

六、技术分析说明

经鉴定机构认真仔细研究,根据相关规范及计量计价依据,现对鉴定申请项作如下说明:

6.1关于“中国丽江XX度假基地”项目示范区景观及室外管网工程总造价鉴定,4.1条说明了该部分内容的鉴定技术手段和方法,现分析说明如下:

6.1.1工程量计量的分析说明

关于景观工程和安装工程。因涉案工程项目已完工,且有竣工图,现场勘验时鉴定机构询问原被告意见,原被告一致同意按竣工图和签证计量。

关于绿化工程量,鉴于该项目原、被告双方虽未提供

书面的移交证明材料,但基于被告2018年年底已经正式使用该项目,且鉴定机构现场勘验日期为2021年3月24日,距离工程移交已经超过2年,在此期间,部分苗木因管护不当已经死亡。故通过现场勘验的方式清点苗木数量已不具备条件。所以鉴定机构先按照竣工图计算工程量,再扣减原被告交接检查时确定死亡的苗木数量,该部分扣减的数量依据《中国丽江XX度假基地(示范区/10亩地停车场)景观/绿化工程交接检查记录表》进行扣减。

关于示范区景观外购土方回填,因该部分工程已经完全隐蔽,且不具备现场勘验取得工程量的条件。故鉴定机构按照《高程测量记录表》先确认了涉案工程开工前的标高,再结合竣工图完成面的标高计取外购土方工程量。鉴于涉案工程亦进行了部分基础工程施工(如景观、围墙和水池等),因该部分基础工程开挖的土方可以直接回填。所以,鉴定机构确认示范区景观外购土方回填的最终工程量时,扣减了原告施工部分基础的土方工程量。

关于签证资料所述工程内容,凡是经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和被告签字认可的部分均按照计量规则计取了工程量。

26号签证外,其他所有签证,均符合鉴定机构上述认定的条件,故予以采纳。26号签证未被鉴定机构采纳,说明如下:监理单位在26号签证上签署了意见,并签字盖章,但监理单位签署的意见为“情况属实”,其“情况属实”的意见是关于变更图纸的事实“属实”,还是关于原告已经对石材进行加工的事实“属实”,鉴定机构无权对其事实性内容进行认定,故26号签证,鉴定机构未采纳。

6.1.2工程计价的分析说明

原被告签订了《“中国丽江XX度假基地”项目示范区景观及室外管网工程施工合同》,就合同单价和变更工程单价进行了约定,该部分内容节选如下: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六条22.2约定采用总价暂定、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固定综合单价包括的风险范围:已标合同清单综合单价不因现场条件变化、市场因素变化、政策因素变化而调整。另,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六条22.2中(2)约定如下:1)已标价合同清单中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2)已标价合同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合同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上报主材单价,计费仍按合同清单计算项则执行,发包人书面签章确认;22.3约定如下: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有效的变更签证单及核减的工程联系单。变更签证按如下流程确认: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变更签证事项发生后7天内,将变更签证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书面签章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追减合同价款

的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1.2的规定,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故在涉案鉴定项目中,鉴定机构采纳合同约定条款的约定,在涉案工程项目中有合同单价、投标单价的,按合同单价、投标单价计价;

经鉴定机构调查,涉案鉴定项目部分内容不在合同单价和投标单价中,但原被告就新增或变更部分的施工内容并未按照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六条22.2中(2)和22.3的约定履行。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3.3的规定,鉴定人应厘清合同履行的事实,如是按合同履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经查,本案鉴定项目合同签订于2018年6月10日。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云建标<2013>918号)的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2013版云南省工程造价依据(以下简称2013版计价依据)全面实施。据此,涉案鉴定项目不在投标单价中的,应按照2013版定额计取相应单价,材料价按施工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及相关规定计取。

综上所述,故本案鉴定过程中原告施工内容有合同单价、投标单价的,鉴定机构按合同单价、投标单价计价;没有合同单价、投标单价的,2013版定额计取相应单价,材料价按施工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及相关规定计取。

6.2关于 “中国丽江XX度假基地”项目示范区景观及室外管网工程的工程质量和修复费用鉴定

鉴于被告认为涉案工程项目的主要质量问题记录于《“一第山院”建设项目会议纪要》所附的销项表中(该证据属被告丽江XXXXXX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6),故鉴定机构在质量勘验过程中,对销项表中所陈述的质量问题一一进行勘验,除此之外,对被告指认的其他质量问题亦进行了勘验。

根据4.2所述质量鉴定技术手段和方法,就存在的质量问题按照质量规范提出修复意见。因绿化质量问题已在结算时扣除,被该部分不再计算修复费用。除绿化之外,其他的质量问题及修复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6.2.1餐厅前沥青路面积水,雨水篦子比路面高

现场勘验情况:


修复意见:设计图未对该部位标明具体放坡系数,根据小区道路坡度设计规范要求,横坡坡比系数1.5%-2.5%,纵坡坡比系数0.3%<规范<8%。现场勘验时检测横坡系数均未达到规范1.5%最低要求,纵坡系数平均为0.305%,满足规范最低0.3%的要求,经分析该段道路积水原因为:1、横向放坡系数未达到规范系数导致积水无法及时排放,2、道路两侧篦子因长期无人养护,导致下水口及管道堵塞无法排水,因此路面出现积水。该段积水道路应铲除最上层40mm厚沥青混凝土,重新铺填、找坡、压实,并满足规范最低要求。并对该点至检查井位置进行管道清洗疏通,并定期养护。

6.2.2   10亩地青石板破裂

现场勘验情况:青石板破裂损坏,总长6.63m,规格厚50mm。

修复意见:因勘验日(2021年3月24日)已过保修期,原被告现场就损坏日期及修复事宜不能达成共识,故原被告对该项目是否属于本次质量修复范围内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鉴定机构将该项列为争议项,如被告主张该部分金额,需向法院提供保修期内已损坏证明,否则不能主张。

如法院裁定需要修复,则:石板已损坏,设计规格为300mm*600mm*60mm,拆除破损石板,重新铺贴修复,修复费用可参照争议项中相应费用。

6.2.3   10亩地路灯基础模板侧模未拆除

现场勘验情况:停车场路灯基础模板侧模未拆除,尺寸0.4m*0.4m,离顶50mm,9个。

修复意见:该问题不影响质量,但不美观。应拆除。

6.2.4售楼部北广场景墙上口勾缝

现场勘验情况:现场勘查,水景一背景墙顶部属于盖板,此处设计就没有勾缝;水景二左侧景墙有多条勾缝未施工,缝宽大概3-4mm,合计长10.86m。

修复意见:水景一墙体顶部属于盖板,不需要勾缝,故不需要修复。

水景二北广场左侧景墙上口未勾缝,为保证墙体一致性、美观性,应清理剔除整面墙体原有勾缝,按设计要求及装饰装修验收规范标准重新施工。

6.2.5售楼部北广场卵石下铁丝网

现场勘验情况:现场测量不锈钢篦子空隙间距2.5cm,工程量从设计图提取。

修复意见:不锈钢篦子空隙间距2.5cm符合设计使用要求。设计要求黑卵石粒径为30-50mm,现场黑色卵石因粒径不达标导致掉落沟底。应换填黑色卵石。工程量为(7.2+3.6*2)*0.1=1.47m³

6.2.6售楼部北广场勾缝

现场勘验情况:北广场中汉白玉石铺贴勾缝不美观,面积按竣工图计算。

修复意见:北广场白玉地面浮雕铺贴勾缝不美观,应剔除清理原有勾缝,重新施工。工程量为宽1.2m*长22.1m=26.52

6.2.7售楼部北广场井盖石材

现场勘验情况:北广场左井盖石板开裂,未处理,面积1.2m*1.2m=1.44,厚2.5cm。

修复意见:北广场左井盖石板开裂,应拆除损坏石板,重新铺贴。

6.2.8售楼部北广场灯带更换

现场勘验情况:北广场灯带(左右两边)通电不亮,固定不稳,灯带宽1cm,长度以竣工图为准。

修复意见:电路正常,灯带质量及安装不达标,应更换LED12V灯带,长58.8米。

6.2.9售楼部北广场水景泛碱

现场勘验情况:北广场景观水池地砖接缝处泛碱,泛碱面积按竣工计算。

修复意见:北广场水景一、水景二均出现泛碱痕迹多在接缝处,可判断泛碱是由水渗透至石材底部,与水泥发生接触碱化返至表面结晶而成。根据设计说明应采用专用清洗剂进行处理,清理干净后,应用优质防护剂对石材表面和缝隙进行防水处理,然后用防水型填缝剂对所有的缝隙进行密封,密封后整面再做一遍防护罩面。杜绝再次泛碱。

6.2.10售楼部北广场水景地漏漏水

现场勘验情况:北广场水景地漏密封不严,规格数量按设计题记取。

修复意见:北广场水景地漏密封不严,应更换。数量13个,规格150mm*150mm。

6.2.11售楼部北广场平台下口收口

现场勘验情况:平台下口收口未做,面积为0.56m*3.16m。

修复意见:查阅竣工图该部位并未要求铺贴墙砖,不做处理。

6.2.12新增照明设施

现场勘验情况:北广场水景灯及路灯不亮,空开能通电,数量由竣工图提取。

修复意见:因勘验日(2021年3月24日)已过保修期,原被告现场就损坏日期及修复事宜不能达成共识,故原被告对该项目是否属于本次质量修复范围内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鉴定机构将该项列为争议项,如被告主张该部分金额,需向法院提供保修期内已损坏证明,否则不能主张。

如法院裁定需要修复,则:更换损坏的水景灯及路灯,修复费用可参照争议项中相应费用

6.2.13 新增水泵设施:

现场勘验记录:广场水泵及假山水泵通电不运转,2台。

修复意见:因勘验日(2021年3月24日)已过保修期,原被告现场就损坏日期及修复事宜不能达成共识,故原被告对该项目是否属于本次质量修复范围内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鉴定机构将该项列为争议项,如被告主张该部分金额,需向法院提供保修期内已损坏证明,否则不能主张。

如法院裁定需要修复,则:更换损坏的广场水泵及假山水泵,修复费用可参照争议项中相应费用

6.3关于双方对初稿意见的征询过程及回复

(特别说明:1、为便于阅读,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反馈意见及鉴定机构回复的条款序号将不按照鉴定意见书的正文统一重新编列,将维持当事人的序号编列。2、原告丽江元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两次向鉴定机构提出反馈意见,故鉴定机构亦分开予以回复处理。)

6.3.1原告丽江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鉴定机构提出了反馈意见,鉴定机构经仔细研究,回复如下:

1、本工程项目,在贵方2021年3月24日抵达现场召开现场查勘前质询会议时,我司已明确表示,对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聘请的第三方(丽江XX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我司所承建部分的工程结算总价7500757.81元不予认可;

鉴定机构回复:鉴定意见书初稿并未认可丽江XX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的结算造价。

2、在贵方主持召开的查勘前质询会议中,我司及建设方均共同表示,除绿化工程外,对于原已结算审核完成的硬景及铺装工程量均表示认可;但经贵方审核后发来的审计初稿,部分子项工程量出入较大,在此,我方要求,对工程量出入较大的子项工程量进行重新核算或现场实测;

鉴定机构回复:勘验记录上说明的是铺装工程量均按

竣工图和签证计算无异议(无被告签字的签证不认可),未记录你公司所述“对于原已结算审核完成的硬景及铺装工程量均表示认可”,因此以我方根据竣工图和签证计算为准。

3、贵方审核完成发来的审计初稿,经我方逐项核对后,发现存在下述问题:

1)贵方审核的新增工程单价(原合同内已有单价除外),均为套用和使用原建设方和建设方聘请的第三方审计单位给定的结算单价和取费标准,没有进行重新核价、定价;

鉴定机构回复:正式报告时,新增工程单价未按第三方审计的结算单价进行取费,按2013定额进行计取

2)对审核的工程清单中有局部漏项:

A、一项铺装节点一:HS-16#图,第10子项900×900×40厚芝麻黑花岗岩(光面、雕花、异型加工)内容没有计取;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已经做了调整,竣工图上有900×900×40厚芝麻黑花岗岩(光面、雕花、异型加工),工程量为3.23平方米。

B、二项铺装节点二:HS-17#图,第10子项1200×600×150厚芝麻灰花岗岩(荔枝面)内容没有计取;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已调整。调整后台阶部分按1200×600×150厚芝麻灰花岗岩(荔枝面)工程量面积为8.66平方米计取价格,并扣除初稿中30厚600*600芝麻灰花岗岩8.66平方米的工程价款。

C、四项铺装节点四:HS-18#图,第1子项素土夯实审计单价错误,该项单价原合同内已确定;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已按合同单价调整。

D、十三项特色铺装样式一:HS-18#图第8子项100×100×30厚中国黑花岗岩(荔枝面)内容没有计取;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已调整,增加计取工程量6平方米。

E、二十一项前广场人行道倍力砖铺装:HS-06#图第6子项600×250×100厚混凝土预制路沿石,审核单价错误;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第6子项600×250×100厚混凝土预制路沿石已进行调整。单价调整为投标价139.03元/平方米。

F、二十八项10亩停车场:第1子项场地平整内容没有计取;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仍不予计取,理由如下:根据2013年定额说明第一章第4页第4条场地布置挖填土方,不在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G、三十项常绿乔木,第3子项沙朴B;第4子项桂花B;第5子项桂花C,在原结算文件内已计取,该审核文件内未计取;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一是丽江XX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的结算文件。贵公司和被告不予认可,鉴定机构亦不认可;二是根据交接验收记录,无该部分工程第3子项沙朴B;第4子项桂花B;第5子项桂花C不应计取。

H、三十八FY-SXSD-BG-(景观/绿化)-25#签证;第4子项200×100×60厚褚红色倍力砖;第5子项材料转运(计日工);第6子项基础拆除建渣装车清运;工作内容没有计取;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已计取。

4、关于涉及的示范区、10亩停车场,场地外购土方填方、种植土方工程量,经第三方测绘公司抄测现已成型的地貌高程后,扣减建设方提供的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原始地貌高程后,经建设方和建设方聘请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共同确认的回填方、种植土方工程量,贵方的本次审计工程量不能予以扣减;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进行相应调整,理由如下:初稿听证过程中,原告单方提供了记录了原始地貌标高的《高程测量记录表》(鉴定机构收到该证据后,告知原告向委托人提供并进行质证)。经委托人确认,《高程测量记录表》可以做鉴定材料使用,故鉴定机构结合《高程测量记录表》和图纸确认土方的工程量,再扣减部分基础工程的回填土工程量,然后计取整个土方的工程量,具体分析说明详见本文6.1.1第三款。

5、我方要求对本次审计初稿内,所涉及到的绿化乔木、球类苗木(除原合同内有的子项)外的新增苗木单价予以重新询价、核价;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已做调整,按2013定额及市场材料信息价计取。

6、三十一项10亩地停车场地被苗木,第1子项时花,在提交给贵方的我司与建设方于2020.1.16日签订的绿化结算原则内已明确,时花按照原合同单价的50%予以计取,但贵方在本次发回的审计初稿中,又将已原同建设方和造价咨询公司审定工程量扣减了50%,形成重复扣款;

鉴定机构回复:按照《云南省丽江市XXX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认定等相关事项通知书》中的证据认定情况,《“中国丽江XX度假基地”示范区、10亩地景观绿化》中所述绿化结算原则不被采纳,鉴定机构已经按照《中国丽江XX度假基地(示范区/10亩地停车场)景观/绿化工程交接检查记录表》中对时花的认定进行计量。

6.3.2 第三人丽江XX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鉴定机构提出了反馈意见,鉴定机构经仔细研究,回复如下:

我公司不同意鉴定机构于2021年4月20日出具的工程质量及造价鉴定意见书,具体原由如下:

1、根据我公司与丽江XXXXXX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对“中国丽江XX度假基地”项目示范区景观及室外管网工程进行了工程结算审核。我公司依据丽江XXXXXX有限公司提供的结算书、竣工图、签证资料、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依法独立实施审核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所有数据均由丽江XXXXXX有限公司刘晓英、丽江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陈济康及我公司审核人员赵丽萍在甲方办公室现场核对并确认。结算审核工作结束后,丽江XXXXXX有限公司已支付我公司审核的所有费用。

鉴定机构回复:鉴定机构受法院委托开展鉴定工作,贵公司开展的审核工作与法院委托的鉴定工作是不同的概念。贵公司所出具的审核报告的效力由法院裁定,鉴定机构无权做出判断;

2、鉴定项目初稿中存在以下问题:

①、本工程结算依据为招标时发布的企业模拟清单,结算时合同单价有约定的清单项严格执行合同单价,新增清单项参考同类型合同单价进行组价,广联达组价形式不作为此次结算的参考依据;

鉴定机构回复: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和《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鉴定工作。鉴定机构使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技术依据和计量计价依据等在第三条中明确的进行了陈述。另,关于计价的方式详见第四条和第六条,此处不再赘述。

绿化种植土回填部分,审核过程中,经甲方、施工单位、审核单位结合当时提供的地勘记录及实际现场情况,统一确定回填土厚度为50cm,我公司严格按照确认结果进行结算审核,现鉴定初稿中种植土回填厚度为30cm,我方对此结算厚度表示不认可;

鉴定机构回复:根据《高程测量记录表》中原始地貌标高与竣工图的现场场地标高进行分析计算,整个场地的平均回填土厚度为1.42m,双方提供的资料并未反应种植土回填厚度,根据绿化种植相应规范,种植土回填厚度通常为30cm-50cm,结合本案的现场勘验,鉴定机构认为种植土回填厚度为50cm。

甲方、施工单位在2020年1月20日以书面形式达成共识,绿化养护期至2020年1月20日结束,绿化养护移交甲方负责,乙方不再进行剩余半年的绿化养护,甲方扣除相应养护费用12000.00元,我方在进行结算审核过程中,已扣除在养护期内所有死亡苗木。鉴定机构于2021年3月24日抵达施工现场,并对相应工程量进行核准,由于鉴定时间不在乙方养护期内,可能存在苗木继续死亡的情况,故我公司不认可核准后的工程量;

鉴定机构回复:根据《云南省丽江市XXX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认定等相关事项通知书》中的证据认定情况,《“中国丽江XX度假基地”示范区、10亩地景观绿化》中所述绿化结算原则不能使用,故扣除管养费用12000元已无依据,在正式鉴定报告中已调整,未扣此费用。

结算审核过程中,所有石材、苗木价格都经甲方、施工单位双方市场询价,甲方、施工单位、审核单位三方定价后确认;(口头约定,未书面签字确认)

鉴定机构回复: 经复核,该项意见鉴定机构不予采纳。在鉴定过程中,法院未移交、原被告未补交贵公司所述材料,且鉴定过程中,原被告未就此达成妥协性一致意见。故鉴定机构按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规定,依程序采用施工当期信息材料价计取。

签证部分FY-SXSD-BG-(景观/绿化)-25#签证中,200*100*60厚褚红色倍力砖、材料运转(计日工)、基础拆除建渣装车清运此三项在鉴定初稿中未体现, 请核对;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已调整,增加该费用。

示范区铺装节点一:HS-16#图中900*900*40厚芝麻黑花岗岩(光面、雕花、异型加工)此项鉴定工程量为0,此内容在现场已施工,不应扣除;示范区铺装节点二:HS-17#图中1200*600*150厚芝麻灰花岗岩(荔枝面)此项鉴定工程量为0,此内容在现场已施工,不应扣除;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已调整。增加HS-16#图中无900*900*40厚芝麻黑花岗岩(光面、雕花、异型加工)。经复核HS-17#图中1200*600*150厚芝麻灰花岗岩(荔枝面)此项鉴定工程量已经改正。

6.3.3被告丽江XXXXXX有限公司向鉴定机构提出了反馈意见,鉴定机构经仔细研究,回复如下:

一、丽江XX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单方面出具的初步结 算7500757.81元我司未认可。我司认可的结算额金额为 6393882 元。

鉴定机构回复:鉴定机构未认可丽江XX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针对鉴定意见书初稿,贵公司仅提出认可的主张金额,暂时未提供具体事由,故本条意见鉴定机构不予采纳。

二、质量问题修复费用74654.33元费用不合理,既然认定为质量问题,首先应作为质量不合格产品在结算时适当的扣减费用,后面再谈到修复质量问题发生的实际费用。如水景石材返碱是石材六面防护没有做或者没有做好,后期通过防 护剂和防水处理不能杜绝再次返碱。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本条意见鉴定机构不予采纳。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工程总价款扣减修复至合格的费用,或施工方向发包人支付修复至合格的费用即可,所以扣减两次没有鉴定依据,至于石材返碱的问题,鉴定机构认为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处理是可以达到质量要求的。

三、签证异议:共计多计算费用37787.00元,详见下文:

1、02#签证单∶

1.1增加签证的同时扣除原种植区域2年养护费,此项多计算费用 9753.2 元;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同意调整。

2、 03#~10#签证(水沟)

2.1基础土方开挖工程量多计量 138.21 m³;

2.2 基础土方回填工程量多计量 130.72 m³;

2.3 新增水沟,扣除对应部位软景的费用; 以上三项共计多计算费用 20729.73 元∶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根据签证的图形及计算式,该部分工程量计取正确。

3、 11#~16#签证(庭院围墙)

3.1基础土方开挖工程量多计量 261.86 m³;

3.2 基础土方回填工程量多计量 266.55 m³;

以上两项共计多计算费用 7868 元;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根据签证的图形及计算式,该部分工程量计取正确。

4、 17#~23#签证(庭院入户大门)

4.1模板制作、安装不应该另外计算,此费用在项目特征中已经包含了,此项多计算费用 2657元;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同意调整。

5、(水电)-03#签证:庭院景观灯返工单价偏高,高了 1700.00元;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因该签证工程量已确定,被告未对工程单价进行确认。经鉴定机构市场询价,确定总价为3600元。

四、十亩地异议

1、景观硬景铺装∶此项共计多计算费用68648元,详见下文:

1.1第3项碎石垫层工程量多计量 135.57m³;

1.2 第4项砼垫层工程量多计量 182m³;

1.3第7项50 厚(AC-16C)中粒式沥青混凝土

工程量多计量 18.3;

1.4 第14项200×100×60 厚褚红色倍力砖

工程量多计量 36.02;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复核工程量后确认初稿中的工程量计取正确。

2、强弱电'给排水系统:此项共计多计算费用16622元,详 见下文:

2.1强电系统:DS-05#图:

2.1.1DN 25PVC电气配管工程量多计量38.69m;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该项工程量由291.2m调整为264.17m;

2.1.2 YJV3X4电力电缆工程量多计量45.94m;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经核实,鉴定意见书初稿中的工程量正确,不做调整;

2.1.3路灯C25混凝土基座工程量多计量2.16m³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该项工程量由2.16m³调整为1.64m³.

2.2排水系统:SS-09#;

2.2.1DN160 PVC排水管工程量多计量0.3m;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经核实,鉴定意见书初稿中的工程量正确,不做调整;

2.2.2路侧雨水排水井单价高453.24元/座;

鉴定机构回复: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已有相似单价,可套用合同清单中“特色园路雨水口”约定的单价。故不做调整。

五、示范区异议:

1、景观硬景铺装:此项共计多计算费用682173元,详见下文:

1.1铺装节点一:HS-16#图:

1.1.1、垫层现浇混凝土构件内钢筋工程量多计量 0.762T;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复核工程量后确认初稿中的工程量计取正确。

1.1.2、600×300×30 厚芝麻黑花岗岩(火烧面)工程量多计量 13.11,单价高 10.02 元/;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复核工程量后,确认初稿中的工程量计取正确;关于单价计价规则,鉴定意见书6.1.2已进行了详细说明。

1.1.3、300×300×30 厚芝麻黑花岗岩(光面、雕花、异型 加工)单价高 392.04 元/;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单价调整为1057.97元/

1.1.4、 300×300×30 厚芝麻灰花岗岩("回字纹"异型加工) 单价高 392.04 元/;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单价调整为1057.97元/

1.1.5、 1200×1200 钢制检查井盖多计量2 套;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复核工程量后确认初稿中的工程量计取正确。

1.2铺装节点二: HS-17#图:

1.2.1垫层现浇混凝土构件内钢筋工程量多计量 0.604T;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复核工程量后确认初稿中的工程量计取正确。

1.2.2、 1200×600×60 厚汉白玉浮雕(浮雕、雕刻)单价高 938.52元/;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1200超常规尺寸,厚度增加,单价不做调整;

1.3铺装节点三:HS-18#图:

1.3.1垫层现浇混凝土构件内钢筋工程量多计量 0.374T;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复核工程量后确认初稿中的工程量计取正确。

1.3.2  600×300×60 厚芝麻黑花岗岩(火烧面)工程量多计算 6;

鉴定机构回复:经核实600×300×60 厚芝麻黑花岗岩(火烧面)工程量为0平方米,600×300×30 厚芝麻黑花岗岩(火烧面)13.6平方米,以此数据进行计价。

1.4 铺装节点四:HS-18#图:

1.4.1、1200×350×150厚芝麻灰花岗岩(荔枝面)工程量多计量3.6;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复核工程量后确认初稿中的工程量计取正确。

1.5水景一: HS-20~22#图:

1.5.1玻璃钢成品雕塑为合同清单外增加工程,适用合同条款 22 条已标价合同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上报主材单价,计费仍按合同清单计算原则执行,发包人书面签章确认。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即未就该项内容上报,也不是一个完整的雕塑作品。结算价140800元没有依据,请鉴定机构复核;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含安装等工序,费用调整为98000元:理由如下:一是关于合同22条的适用问题,因原被告均未实际履行该条款,故按照鉴定规范进行了计价,具体的分析说明详见第六条6.1.2,此处不做赘述,二是虽然该项目未全部完成,但可以依据鉴定规范和造价规范进行计量和计价;三是鉴定机构具体计算依据如下:首先通过市场询价取得该类型工艺品综合单价为28000元/吨(包含运输费用),根据现场勘验计取工程量。

1.6水景二:HS-23~27#图:

1.6.1碎石垫层工程量多计量57.16,单价高8.38元/;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工程量多计已扣减9.21,单价经核实不做调整。

1.6.2、C30-S6抗渗混凝土工程量多计量 17.67m³,单价高 5.94元/m³;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工程量多计6.842,已调整;单价不做调整;

1.6.3、砖模砌筑工程量多计量 16.89m³;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工程量多计6.08m³,已调整。

1.6.4、结构现浇混凝土构件内钢筋工程量多计量9.46IT;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复核工程量后确认初稿中的工程量计取正确。

1.6.5、 600×600×20 厚福鼎黑花岗岩(光面)工程量多计量 15.8;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工程量多计5.89,已调整。

1.6.6、 600×200×30 厚黄金麻花岗岩(光面、雕花、异型加 工)单价高 380.16 元/;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

1.6.7、  600×300×120厚福鼎黑花岗岩(光面、异性加工线 条)工程量多计量 5.4;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工程量多计4.74m,已调整。

1.6.8、厚泰山石片岩(火烧面)工程量多计量 13.01;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工程量多计,已调整。

1.7水景三: HS-28~29#图:

1.7.1 景观 -英石工程量按照平米计算有误。图纸要求此清单做法为堆砌假山,不是塑假山。堆砌假山工程量按照吨计算工程量。详见 GB50858-2013第16 页附录C项目编码 050301002 堆砌假山的计算规则;

另,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明确标注为英石,英石,又称英德石, 产于广东省英德市。英石具有悠久的开和玩赏历史,宋代 的《云林石谱》就有相关记载,并被列为宋代皇家贡品。它 具有”皱、瘦、漏、透”等特点,极具观赏和收藏价值,被列 为中国四大园林名石之一。现场实际施工的石材材质我司有异议,申请对此材质进行鉴定后根据堆砌假山的计算规则合 理定价。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单价不予调整。理由如下:一是原投标工程量单位为平方米,现结算也是平方米,投标单价15072.52元/,现结算也是15072.52元/;二是贵公司申请材质鉴定应向法院提出,鉴定机构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不接受类似材质鉴定这样的单方委托,且材质鉴定属于产品质量鉴定类别,本案中鉴定机构不具备此项鉴定资质。

1.8、50 3.2m 宽沥青道路:HS-42~43#图:

1.8.1、碎石垫层单价高 8.38 元/;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

1.8.2、 C20 砼垫层工程量多 13.22,单价高 12.28元/;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经核实,鉴定意见书初稿中的工程量正确,经测算参考原投标单价分析得出,不做调整;

1.8.3、垫层现浇混凝土构件内钢筋工程量多计量 1.25T;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经核实,鉴定意见书初稿中的工程量正确,不做调整;

1.9、入户铺装样式三(2 块地面):HS-30#图:

1.9.1、垫层现浇混凝土构件内钢筋工程量多计量 0.276T;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经核实,鉴定意见书初稿中的工程量正确,不做调整;

1.9.2、 200×100×30 厚芝麻灰花岗岩(荔枝面)工程量多计 量 12.73,单价高 15.96 元/;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经核实,鉴定意见书初稿中的工程量正确,不做调整;单价不做调整。

1.10红线围墙:HS-13~15; HS-36~37#图:

1.10.1、C20 砼垫层单价高 24.54 元/;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经测算参考原投标单价分析得出,不做调整;

1.10.2、砖砌墙体工程量多 10.15m³;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经核实,鉴定意见书初稿中的工程量正确,不做调整;

1.10.3砌体粉刷工程量多 101.22;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经核实,鉴定意见书初稿中的工程量正确,不做调整;

1.10.4外墙涂料工程量多计量 101.22,单价高17.37元 /;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经核实,鉴定意见书初稿中的工程量正确,不做调整;单价不做调整。

2、强弱电、给排水系统,此项共计多计算费用150384元, 详见下文:

2.1样板区强电系统:DS-06#图:

2.1.1、40X4mm镀锌扁钢工程量多计量49.51m;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该工程量由104m更正为57m。

2.1.2、 DN 75电气配管工程量多计算65.48m;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经核实,鉴定意见书初稿中的工程量正确,不做调整;

2.1.3、 DN 32PE穿线管工程量多计量227.18m;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该项工程量由1327.3m调整为1140.18m。

2.1.4、 DN 25PVC电气配管工程量多计量524.04m,单价高1.62 /m;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该项名称为DN 25PE 电气配管,工程量由614.6m调整为584.06m;该项双方并没有约定的合同单价,依据施工当期的的信息价和相关定额得出,并无错误,故单价不做调整。

2.1.5、11YJV3X4电力电缆工程量多计量302.2m;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该项工程量由1196m调整为1010.48m

2.1.6、 RVV2X6电力电缆工程量多计量254.47m;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经核实,鉴定意见书初稿中的工程量正确,不做调整;

2.2、样板区弱电系统:RDS-01-02#图:

2.2.1、RVV2X2.5护套电缆工程量多计量47.3m,单价高137.12 /m;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工程量不予调整、单价属于笔误,原单价143.56元/m更正为12.88元/m。理由如下:鉴定意见书初稿中的工程量正确,不做调整。

2.2.2、穿线检修手孔井600*600*600单价高429.84/座;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该项单价由974.18元/座调整为544.7元/座。

2.2.3室外音响单价高115.55元/套;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该项双方没有约定的合同单价,我司是依据施工当期的信息价和相关计价定额计算得出,并无错误。故不做调整。

2.3样板区给水系统:SS-02#图:

2.3.1、PP-R DN63冷水管工程量多9.95m,单价高5.69/m;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鉴定意见书初稿中的工程量正确,不做调整;该项没有双方约定的合同单价,依据施工当期的信息价和相关计价定额计算得出,并无错误。故不做调整。

2.3.2、17 PP-R DN50 冷水管单价高 12.45 /m;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该项并没有双方约定的合同单价,依据施工当期的信息价和相关计价定额计算得出,并无错误。故不做调整。

2.3.3、 DN 32铜阀门数量多计量21个;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该项工程量由35个调整为14个。

2.4、样板区排水系统:SS-03#图:

2.4.1、HDPE DN300双壁波纹管工程量多103.1m,单价高19.75 /m;

2.4.2、 HDPE DN200双壁波纹管工程量多32.32m,单价高15.7 /m;

2.4.3、DN75 PVC排水管工程量多88.72m,单价高3.06 /m;

2.4.4、 DN110排水管工程量多23.24m;

以上四项,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鉴定意见书初稿中的工程量正确,不做调整;该项没有双方约定的合同单价,依据施工当期的信息价和相关计价定额计算得出,并无错误。故不做调整。

2.5、水景一、二、三给排水系统:SS-03#图:

2.5.1、DN100 PE给水管工程量多67.32m;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不予调整,理由如下:鉴定意见书初稿中的工程量正确,不做调整;

2.5.2、DN25 PE给水管工程量多67.28m,单价高21.64/m;

鉴定机构回复鉴定意见书初稿中,DN25PE的工程量为9.65m,单价为19.15元/m。贵公司反馈的该项意见与初稿内容逻辑不通。

2.6、水景一、二、三给排水系统:SS-03#图:

2.6.1、DN100 PE给水管工程量多67.32m;

鉴定机构回复:该项反馈意见具体内容与2.5.1重复,不再回复处理;

2.6.2、DN25 PE给水管工程量多67.28m,单价高21.64/m;

鉴定机构回复该项反馈意见与2.5.2重复,不再回复处理;

2.6.3、15OX 150X5mm钢方管工程量多75m;

鉴定机构回复经复核,该项工程量调整为19.8m。另,该项名称为DN150钢套管,属弱电工程(图号RSD01)里的工程量。

6.3.4丽江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量问题修复意见反馈回复:

1)6.2.1、餐厅前沥青路面积水:该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为建设方委托的相关设计单位,在该区域路面设计施工图中存在取值不足的问题,导致施工完成后的路面存在所描述的质量缺陷,再加上建设方对该区域的下水口及管道缺乏相应的管理维护,才形成积水问题的产生,我司对该项修复费用不予确认;

鉴定机构回复:虽然设计图纸并未提及该地点放坡系数,但为了满足使用要求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经现场实测得出数据如6.2第1项图中所示,该部位未达到小区道路设计放坡规范要求,应进行修复。

2)6.2.2项10亩地青石板破裂项,在建设方2018

11月7日提供的销项表内,及后续的质保期内,我司均未收到涉及该项问题的整改、修复通知,我司不确认该项质量缺陷问题发生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限范围内,因此我司对该项的质量修复费用不予认可;

鉴定机构回复:该项为现场提出质量问题,并未在《销项表》内提出,无法确定损坏日期,将该项列为争议项,如被告主张该部分金额,需向法院提供保修期内已损坏证明,否则不能主张。

3)6.2.8售楼部北广场灯带更换问题,6.2.12;水景、路灯不亮问题,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内,针对上述维修事项,我司已完成相应的维修事宜,到质量鉴定的时候,距离质量保修期已过近6个月,所以该项问题我司不确认是在质量保修期内产生的质量问题,所以对于该项维修费用,我司不予确认;

鉴定机构回复:初稿中已阐明,该项列为争议项,如被告主张该部分金额,需向法院提供保修期内已损坏证明,否则不能主张。

4)水泵设施问题,截止质量现场鉴定时,距离质量保修期已过近6个月,在原销项表内及后续与建设方的对接过程中,均为提及该项维修工作,所以该项问题我司不确认是在质量保修期内产生的质量问题,所以对于该项维修费用,我司不予确认;

鉴定机构回复:该项列为争议项,如被告主张该部分金额,需向法院提供保修期内已损坏证明,否则不能主张。

6.3.5 鉴定机构于2020年4月23日向第三人云南XXXX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发送鉴定意见书初稿,进行初稿听证,但该公司未在鉴定机构要求的反馈期限内反馈意见(至鉴定机构出具正式报告之日亦未反馈)。

6.4特别申明

对案件事实及诉讼证据“三性”的认定权,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限,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无权认定。

七、鉴定意见

根据委托鉴定事项,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经过专业分析、计算和复核,确定:

7.1 “中国丽江XX度假基地”项目示范区景观及室外管网工程造价鉴定确定金额合计:7198652.89元(大写:柒佰壹拾玖万捌仟陆佰伍拾贰元捌角玖分)具体工程量及造价明细详见附件一。

7.2 “中国丽江XX度假基地”项目示范区景观及室外管网工程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内容详见6.2,存在质量问题不合格对应的修复费用如下:

7.2.1确定项金额为:63119.64元(大写:陆万叁仟壹佰壹拾玖元陆角肆分),修复费用预算书详见附件二。

7.2.2争议项金额为:10886.69元(大写:壹万零捌佰捌拾陆元陆角玖分),该部分金额需由被告丽江XXXXXX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保修期内已损坏证明,否则不能主张,争议项内容详见下表或预算书:

序号

争议项内容

金额(元)

争议原因

备注

1

10亩地青石板破裂

1238.71

因损坏日期不确定,不能确定是否在原告质保期内

 

2

新增损坏照明设备

5909.85

 

3

新增损坏水泵设施

3738.13

 

合计

 

1088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