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1.1委托人: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
1.2原告(鉴定被申请方):云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3被告(鉴定申请方):昆明XXXXX影城有限公司。
1.4项目地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
1.5委托书鉴定事项内容:对原告已完成的“昆明XXXXX影城精装修工程”的工程造价按照3%的税率进行鉴定。
1.6鉴定目的:对原告完成的昆明XXXXX影城精装修工程按照3%的税率进行造价鉴定。
1.7鉴定材料:
鉴定委托书,庭审笔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民事起诉状,竣工图纸纸质版,竣工结算资料,情况说明及相应资料。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外发出《昆明XXXXX影城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参与投标并中标。于2017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编号为:XNZB2017-0406-0142ZB),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昆明XXXXX影城精装修工程》(合同编号:KMNCC-1710-001DE),合同中对工程承包范围,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进行了约定:涉案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签约合同价为13526477.36元(大写:壹仟叁佰伍拾贰万陆仟肆佰柒拾柒元叁角陆分),投标报价与中标金额、签约合同价均一致。合同中还对涉案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工期、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保期、违约责任等均做出了明确约定。
涉案工程于2018年9月13日通过验收后,因原被告双方对税率计取争议较大,原告主张应按综合税率11.36%计取涉案工程结算价,也即涉案工程结算金额应为13909056.84元。但被告认为原告只开具了3%的税票,故应按3%税率计取。因原、被告双方至今为止未形成一致意见,被告遂向法院申请按3%税率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基于上述情况,昆明市XX区法院依法依程序委托我司,按照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方法和程序,遵循客观、科学、独立、公正的原则,对项目进行调查询证,结合现场勘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通过分析计算,最后给出公正的造价鉴定意见。
三、鉴定原则及依据
鉴定原则:
合法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科学性原则。
鉴定依据:
3.1法规依据: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1.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3.1.5司法部132号令《鉴定程序通则》;
3.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3.1.7《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3.1.8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鉴定管理条例》;
3.1.9国家颁布的其它现行工程建设相关法规、文件及云南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相关文件;
3.1.10《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3.2技术依据:
3.2.1《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定额》及本工程施工期间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执行的相关文件;
3.2.2据(建标〔2013〕169号)文编制的鉴定规范;
3.2.3现场勘验取得的项目相关数据资料及照片;
3.2.4施工期间的工程建设施工技术规程、规范;
3.3计量、计价依据
3.3.1《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装修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2《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3《云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4《云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5《云南省房屋修缮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6《云南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计价办法》(2013);
3.3.7《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3.3.8《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定额解释说明;
3.3.9《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13]918号文)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停止征收工程定额测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建标[2008]713号文);云建标
[2011]454号文件发布执行的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的通知;云建标[2016]207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税金(增值税)后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建标[2016]208号文件关于调整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定额人工费的通知等。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定、审核发布近期材料、设备价格信息。
3.3.10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资料、答辩状、质证资料、现场勘验记录等。
四、鉴定技术手段及方法
4.1工程量鉴定说明
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资料及清单,现场勘验原、被告双方共同一致意见,资料质证意见等,按《房屋建筑与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取工程量。
我司根据证据资料,包含各专业的全套竣工图纸,工作联系单等资料,核实原、被告双方已经确认的工程量是否属实。经核实确认,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属实。
4.2工程计价的相关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1.2条规定: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如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应按照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选择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另第5.3.3条规定: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厘清合同履行的事实,如是按合同履行的,向委托人提出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鉴定人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根据上述鉴定依据,涉案工程合同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中有明确的各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我司认为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依据进行造价鉴定。
4.3其他说明
本次鉴定没有考虑原被告因施工质量瑕疵等问题对工程造价鉴定的影响。
五、鉴定过程说明
我司接到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委托书后,组织了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深入充分了解送鉴资料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鉴定。具体过程如下:
5.1接受委托阶段
根据鉴定对象相关情况,委托方提交有关鉴定材料,鉴定人员熟悉和研究所收集的资料。
5.2现场勘测阶段
2020年7月29日,我司鉴定组成员到达工程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原告方现场勘验授权代表杨景程,被告方现场勘验授权代表沈某、黄某,公司鉴定人蒋xx、鉴定助理普xx、吕x等共同到场,在XXXXX影城进行现场勘验。因原告提出需时间核实被告提供的资料,故我司鉴定人员另安排时间,组织原、被告双方2020年7月31日,在我公司办公室进行材料质证。经原告对被告资33料进行质证,对下列资料认可其“三性”:
(1)昆明XXXXX影城精装修工程对应的《招标备案资料》、《招标文件技术标》、《招标文件技术标与商务标》、《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编号:XNZB2017-0406-0142ZB)。
(2)昆明XXXXX影城精装修工程对应的《工程施工管理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第一册)、《装饰装修工程资料》(第二册)、《给排水、建筑节能工程资料》(第三册)、《电气安装工程资料》(第四层)、《通风安装工程资料》(第五册)、《智能化系统工程资料》(第六册)。
(3)包含各专业的全套竣工图纸;
(4)工作联系全部。另外原告提供的GZLXD-51、GZLXD-14、GZLXD-04,经被告质证,也对其“三性”认可。
另外,材料质证会议上,经调查核实确实,原告送审造价结算金额为14360562.7元,经原告与第三方审计公司对接核实确认,对涉案工程各专业中的工程量及单价均已确认。但因税率计取主张不一致,导致产生3个结算金额,其中,税率按11%计取所得涉案工程造价金额为13909056.83元,税率按10%计取所得涉案工程造价金额为13859217.62元,税率按3.36%计取所得涉案工程造价金额为12909842.99元。上述3个造价金额中,工程量及单价均一致,双方均已认可,无太大争议,但因税率计取比例双方主张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涉案工程原、被告双方无法对造价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为材料质证,形成的现场勘验记录,经原、被告双方签字认可,具体可查看《现场勘验记录表》核实。
六、技术分析说明
6.1计价及未计价材,按原营业税下计价应计取的税金(增值税)说明
经我司鉴定人员认真细读及分析民事起诉状及庭审笔录,以及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进一步沟通得知:涉案工程会存在原、被告双方对税率计税主张不一致的原因在于,原告按一般计税方法进行投标并与被告签订合同,投标文件及合同中均按一般计税方法进行税率计取,但中标后,原告以涉案工程为甲供材为由,向税局申请按简易计税方式开具发票,导致原告提供的发票税率3%与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中计税方法不一致。现《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2020)云0112民初3484号,委托我司按3%的税率进行鉴定,我司对3%税率进行鉴定的原则及依据说明如下:
根据(云建标【2016】207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税金(增值税)后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附件1中第三条中对简易计税方法规定如下:(1)以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为建筑项目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甲供工程提供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选择或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参照原营业税下的计价依据执行。
第四条中,关于营改增后材料(设备)费(包括计价材费和未计价材费)的规定,一般计税模式下,材料费均按除税价计取。
第五条中的第(三)条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 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参照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我司认为,涉案工程因原告工具的发票现已无法更改,且法院委托我司按3%的税率进行造价鉴定,无法再参照合同的计税方法,故应按营改增之前的计价方式计价。而营改增之后一般计税方法中的材料(设备)费,按除税信息价价计取,也即原告投标报价及合同价中,应按除税信息价计取。现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按3%税率进行造价鉴定,相应的材料(设备)费应计取税金(增值税)。
原告主张投标报价中,所有材料(设备)费,包括计价材及未计价材,均按除税信息价计取。经我司复核分析,涉案工程按3%税率进行造价鉴定,所得造价鉴定金额为12864878.36元(此金额不包括材料及设备按原营业税下计价的税金(增值税))。其中计价及未计价材料(设备)费为9518827.23元,我司认为,该部分金额占涉案工程造价鉴定金额比重较大,且有原告投标及结算时补充子目,自行定义为计价材的因素,故我司对该部分组成进一步分析, 以便准确计取计价及未计价材按原营业税下计价模式下,应计取的税金(增值税)。分析说明如下:
6.1.1计价材及未计价材税金(增值税)计取原则
根据云建标(2016)207号文的规定,计价材料费:定额基价中的计价材料费调整方法,综合定额编制期与当期的市场价格波动因素及计价材料税金(增值税)综合税率因素,经测算确定以0.912为计价材料费的综合抵扣系数,即定额基价中的材料费乘以综合抵扣系数后得出除税的计价材料费(已按当期市场价格进行调整的计价材料费不得再计算此系数)。
税金(增值税)后除税的计价材料费计算公式:除税计价材料费=定额基价中的材料费x0.912,故计价材含税价=除税计价材料费/0.912,二者的差额“计价材含税价-计价材除税材料费”即为计价材的税金(增值税)。
未计价材料(设备)费,在营改增一般计税模式下,按除税材料(设备)市场价格信息计取,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除税价”使用说明以及附表1,税金(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表中的说明,云南省价格信息按17%税率计税金(增值税)时,其简易计算系数为0.88,也即:除税信息价=含税信息价*0.88,故未计价材含税信息价=除税信息价/0.88,二者的差额“未计价材含税信息价-除税信息价”即为未计价材的税金(增值税)。
6.1.2未计价材料中除税信息价部分
造价鉴定预算书中附表1中的材料市场价,经与我司查证的2017年9月投标当期的除税信息价对比,该部分市场价与除税信息价基本一致,故该部分材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价时,应计取相应的税金(增值税)。
6.1.3不属于未计价材料(设备)部分
涉案工程中,原告在投标及结算时,将部分服务费及成套(成品)设备直接按补充未计价材的形式计价,比如昆明XXXXX影城精装修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暖通空调工程检测及调试费、超高施工增加费、垂直运输费、甲供材采保费,以及除雾器、大堂门头影院LOGO等。根据定额解释说明中的规定:定额中材料分计价材和未计价材,凡带有“()”的消耗量的材料或半成品,为未计价材,定额基价中均不包括未计价材价值,其价值应根据"()”内所列的定额消耗量,按承发包双方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的市场价格计人造价。我司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定额子目中包括的相应的未计价材,才可划分为未计价材,故上述内容不属于未计价材,不应另外计取相应的税金(增值税),具体分项内容详见造价鉴定预算书中附表3。
6.1.4成套设备无法判别是否含税部分
在云南省造价主管部分发布的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上无法查询到涉案工程中设备的具体规格型号对应的除税信息价,而这样的成套设备因品牌及厂家的不同,价格差异较大,我司在鉴定过程中,已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购买票据,以供我司参考判别原投标及结算中的设备价格是否为除税价,但原告未提供,故对此部分设备,我司不予另行计取税金(增值税),分项内容详见造价鉴定预算书中附表4。
6.1.5未计价材料表中已含税信息价部分
造价鉴定预算书中附表5中的材料市场价,经我司与2017年9月投标当期的除税信息价对比,发现原单价中的市场价远高于除税信息价,同时也高于含税信息价,故我司认为,在营改增计价模式下,涉案工程表中涉及材料未按除税信息价组价,已包括税金(增值税),故该部分材料不予另行计取按原营业税计价模式下的税金(增值税)。
6.2涉案工程造价鉴定组成
为遵照合同固定单价合同的约定,同时为便于原、被告双方及法院,对涉案工程造价鉴定结果有直观的理解,涉案工程造价鉴定金额由三部分组成:(1)按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对整个项目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此部分中均不含税)(2)按税率3%计取整个项目的建工工程税;(3)因按3%税率计取建工工程税(也即简易计税模式),涉案工程中未计价材料除税信息价部分,调整增加的税金(增值税)。
6.3特别申明
对案件事实及诉讼证据“三性”的认定权,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限,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无权认定,只如实记录及反应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意见。
七、鉴定意见
根据鉴定委托书,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经过专业分析、计算和复核,确定:
(1)涉案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不含税):¥12490173.17元(大写:壹仟贰佰肆拾玖万零壹佰柒拾叁元壹角柒分)。
(2)按3%税率计取,建安工程税为¥374705.2元(大写:叁拾柒万肆仟柒佰零伍元贰角)。
(3)未计价材料部分的税金(增值税)¥621609.21元(大写:陆拾贰万壹仟陆佰零玖元贰角壹分)。
其中各项造价鉴定明细如下: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一 | 按合同约定固定单价计价部分(不含税) | |
1.1 | 昆明XXXXX影城-精装修工程 | 4279228.48 |
1.2 | 昆明XXXXX影城-电气工程(原合同) | 1126704.60 |
1.3 | 昆明XXXXX影城-给排水工程(原合同) | 18675.41 |
1.4 | 昆明XXXXX影城-弱电工程(原合同) | 482715.61 |
1.5 | 昆明XXXXX影城-暖通空调工程(原合同) | 1368172.26 |
1.6 | 昆明XXXXX影城-消防报警工程(原合同) | 554613.76 |
1.7 | 昆明XXXXX影城-消防水工程(原合同) | 708331.22 |
1.8 | 昆明XXXXX影城-消防排烟工程(原合同) | 517526.08 |
1.9 | 昆明XXXXX影城-新增及变更安装工程 | 2570613.84 |
1.10 | 昆明XXXXX影城-给排水变更 | 8752.48 |
1.11 | 昆明XXXXX影城-标识标牌工程 | 200271.69 |
1.12 | 昆明XXXXX影城-新增及变更精装修工程 | 444398.08 |
1.13 | 昆明XXXXX影城-精装修工程总承包服务费 | 210169.66 |
| 不含税造价鉴定金额小计1 | 12490173.17 |
二 | 按3%税率计取建安工程税 | 374705.20 |
三 | 未计价材料部分税金(税金(增值税)) | |
3.1 | 未计价材料表中应计取税金(税金(增值税))部分(除税信息价部分) | 538845.97 |
3.2 | 计价材料表应计取税金(税金(增值税))部分 | 82763.24 |
3.3 | 未计价材料表中不属于未计价材料部分 | 不计取 |
3.4 | 未计价材料表中成套设备表 | 不计取 |
3.5 | 未计价材料表已含税部分 | 不计取 |
| 小计3 | 621609.21 |
| 造价鉴定总金额 | 13486487.57 |
具体工程量及造价明细详见附件:造价鉴定预算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