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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洱海旅游风情园一期项目(月亮渔村古镇)工程造价鉴定
 日期:2021/9/22 16:59:01 
大理洱海旅游风情园一期项目(月亮渔村古镇)工程造价鉴定

一、基本情况

1.1委托人:大理白族自治州XX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

1.2 原告(鉴定申请人):四川省XX建筑有限公司

1.3被告(鉴定被申请人):大理XXXX度假置业有限公司、大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理XXXX游度假置业有限公司

1.4项目地址:大理市政府旁滨海大道以西洱海国际生态城内

1.5鉴定项目:大理洱海旅游风情园一期工程(月亮渔村古镇)

1.6鉴定目的及委托事项:“大理洱海旅游风情园一期工程项目(月亮渔村古镇)”的工程造价、停工及撤场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进行鉴定。

1.7送鉴日期:2020年11月25日

1.8鉴定人:蒋XX、令狐XX

1.9鉴定日期: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

1.10鉴定材料:

造价鉴定委托书、机构选择笔录、民事起诉状、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1份,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提交的九组证据(详细目录见证据目录)、鉴定方组织的询问笔录(2021年1月22日)、现场勘验记录表(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1月24日) 、原告关于《询问笔录》第七项问题的说明、 被告关于《询问笔录》的书面回复意见、原告关于被告对2021年1月22日《询问笔录》的书面回复意见的异议意见、原告提交补充鉴定材料(内容见补充鉴定材料清单)、被告2021年2月24日提交的证据(内容见证据目录)、2021年2月24日在法院做的证据材料质证笔录、双方确认的全套施工图纸、原告关于被告2月24日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原告关于2021年2月24日询问笔录的回复意见、被告关于2021年2月24日询问笔录的回复意见、被告关于本案鉴定的法律分析意见、2021年4月8日关于“大理洱海旅游文化风情园一期工程(月亮渔村古镇)” 项目简易计税的情况说明

二、基本案情

2016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补充协议(一),约定被告一将“大理洱海旅游风情园一期工程(月亮渔村古镇)”项目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总承包,由原告垫资修建;合同对工程内容、工期、合同价款及价格形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违约责任等作了相应约定。补充协议(一)第五条明确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提供担保,被告二以担保人名义在补充协议(一)上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2016年6月26日原告进场施工,后应被告一要求,案涉工程自2017年3月9日起暂停施工;停工期间,原告依合同约定多次向被告一提出停工损失索赔申请,被告一均予以回复确认。2017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一就案涉工程签订《复工协议》,对被告一应付原告停工期间损失金额及该笔款项的支付方式予以确认,并明确复工时限及重新计算370日历天的工期。此后,被告一于2018年11月15日、27日再次通知停止施工,并先后要求拆除施工现场塔吊架体、降低塔吊高度;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原告积极向被告一请示复工,但案涉工程至今未能复工且无法确定复工时间。

截至 2018年 11 月15日,原告已完成案涉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地下车库、第四、六、十一组团主体封顶及第一、二、七、八、九、十、十一、十三组团土建及安装工程等,原告主张项目已完成工程造价 96,853,068.11 元,但至今被告一仍欠付原告巨额工程款。2019年12月27日,被告三向原告出具《担保书》,自愿为被告一就案涉工程对原告所负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涉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物资、资金进场施工,严格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被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提供基准线、基准点和水准点等测绘资料不准确、未按约定时间点和工序提供施工图纸、未及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纸多次修改、施工图纸错误造成已完工程拆除返工、被告一多次通知停工等严重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违约行为,导致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出现停窝工。2018年6月,为了加强销售款共同监管,确保工程款的支付,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大理洱海旅游风情园一期工程(月亮渔村古镇)账户共同监管协议》,约定由被告一和原告开设共管银行账户,被告一承诺案涉所有销售款收至共管账户,不在共管账户以外收取销售资金等,但此后原告认为:被告一违反约定,私下收取销售款124,704,632.00元且不进入共管账户。

2018年11月16日至今,被告一通知原告停工已达500余天,且复工时间仍无法确定,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三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为原告对被告一享有的所有债权提供担保,包括工程款项、履约保证金、质保金。

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大理白族自治州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鉴定申请,法院司法技术处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鉴定机构选择,并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意见通过抽签摇号选择了我公司作为本案的鉴定机构,对项目进行调查询证,结合现场勘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通过分析计算,最后给出公正的造价鉴定意见。

三、鉴定原则及依据

鉴定原则:

合法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科学性原则。

鉴定依据:

3.1法规依据: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1.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3.1.5司法部132号令《鉴定程序通则》;

3.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3.1.7《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3.1.8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鉴定管理条例》;

3.1.9国家颁布的其它现行工程建设相关法规、文件及云南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相关文件;

3.1.10《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3.2技术依据:

3.2.1《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定额》及本工程施工期间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执行的相关文件;

3.2.2据(建标〔2013〕169号)文编制的鉴定规范;

3.2.3现场勘验取得的项目相关数据资料及照片;

3.2.4施工期间的工程建设施工技术规程、规范;

3.3计量、计价依据

3.3.1《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装修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2《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3《云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4《云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5《云南省房屋修缮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及计算规则;

3.3.6《云南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计价办法》(2013);

3.3.7《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3.3.8《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定额解释说明;

3.3.9法院移交的证据资料、现场勘验记录等。

四、鉴定技术手段及方法

4.1工程量鉴定说明

我司鉴定组人员详细查阅法院移交的涉案工程鉴定资料,并组织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确认核实由原告已完成的施工工作内容,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计取相应工程量。

4.2工程计价的相关说明

涉案工程《大理洱海旅游风情园一期工程(月亮渔村古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结算方式按合同专用条款12条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下的12.1合同价格形式的第3项3、其他价格方式:可调价格合同,按以下原则计价:

a、 按《云南省2013版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执行,即:按《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DBJ53/T-58-2013)、《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DBJ53/T-61-2013)、《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DBJ53/T-63-2013)、《云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DBJ53/T-60-2013)、《云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DBJ53/T-59-2013)等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故根据上述鉴定依据,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1.2条规定: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如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应按照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选择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我司认为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依据进行造价鉴定。鉴于法院委托书上委托鉴定事项及内容已完工程造价,为便于各方对工程量及综合单价有直观的了解,采用“2013清单计价模式”,定额按照合同约定采用2013定额。

停工损失及撤场损失的工程量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甲方的审批回复中对比分析得出,单价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DBJ53/T-58-2013)的相关规定得出。

4.3其他说明

本次鉴定没有考虑原被告因施工质量瑕疵等问题对工程造价鉴定的影响。

五、鉴定过程说明

我司接到云南省大理XX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书后,组织了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深入充分了解送鉴资料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鉴定。具体过程如下:

5.1接受委托阶段

根据鉴定对象相关情况,委托方提交有关鉴定材料,鉴定人员熟悉和研究所收集的资料。

5.2现场勘测阶段

2021年1月22日,大理XX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邱法官、李某,我司鉴定人员造价师蒋某泰、令狐某,鉴定助理吕某、王某权、方某鑫、罗某有到达工程所在地,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现场勘验。原告现场勘验授权代表裴某伟、李某、李某、林某羽、张某明,被告现场勘验授权代表张某、方某东,均参与现场询问笔录及现场勘验。

5.3 证据交换质证阶段及初稿编制阶段

2021年2月10日,大理XX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邱法官在大理XX人民法院调解室组织原被告双方及鉴定机构对证据材料及现场勘验询问笔录书面回复意见以及勘验记录做了质证工作。

2021年2月24日,大理XX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邱法官在大理XX人民法院调解室再次组织原被告双方及鉴定机构对证据材料及现场勘验询问笔录书面回复意见以及勘验记录做了质证工作。

2021年1月26日-2021年3月18,完成鉴定初稿编制工作,并发给原、被告双方质证,组织双方对量对价。于2021年4月13日,完成最后修订形成终稿。

六、技术分析说明

根据原告提供的形象进度汇总表及各阶段的形象进度明细表,鉴定机构组织原被告方对现场已完工程进行现场勘验,原、被告授权代理签字认可,现作如下说明:

6.1涉案工程原告完成的工作内容:

(一) 土建专业工作内容

所有组团的桩基工程已完成,改建雨污电管安装已完成,有完整的竣工图。

一组团土建工程完成情况:地下室:梁、板、柱、剪力墙模板(钢筋)、地下室顶板底层钢筋、与11组团之间的柱子钢筋已绑扎;

一层:柱纵向钢筋完成2米,箍筋未调整间距、绑扎

外围:完成地下室双排钢管脚手架;

二组团土建工程完成情况:完成至筏板部分:筏板完成至防水保护层,承台钢筋笼已绑扎,加强钢筋已运至现场;

三组团土建工程完成情况:鉴定人员估算土方开挖约图纸计算工程量的1/2;当事双方2021年2月2日前提交书面资料;

四组团土建工程完成情况:地下室:梁、板、柱已完成,地下室剪力墙外防水保护层(2米高的12cm厚免烧砖保护层,2米以上6cm厚的免烧砖保护层);

外围:完成一层双排钢管脚手架;

一层:梁、板、柱已完成,柱模板已经拆除,梁、板模板已拆除,支撑架未拆;(一)、土建及装饰装饰装修

工程。

二层:梁、板、柱已完成,板底模未拆除,梁内侧、底模未拆除;

东面附属单层建筑:梁、板、柱已完成,板底模未拆除,梁内侧、底模未拆除;

北面附属单层建筑:梁、板、柱已完成,模板已拆除,支撑架未拆除;

顶板:板已完成,防水已完成,砂浆防水保护层已完成;

五组团土建工程完成情况

鉴定人员估算土方开挖约图纸计算工程量的2/3;当事双方2021年2月2日前提交书面资料;

六组团土建工程完成情况

全部梁、板、柱已完成;

外围:全楼双排钢管脚手架;

地下室:梁、板、柱已完成,地下室剪力墙外防水保护层(2米高的12cm厚免烧砖保护层,2米以上6cm厚的免烧砖保护层);

顶板:防水已完成,砂浆防水保护层已完成;

七组团土建工程完成情况

地下室:梁、板、柱已完成,只拆除柱和剪力墙模板,剪力墙外无防水及保护层;

外围:双排钢管脚手架;与1组团连接处剪力墙完成60cm;

一层:柱纵向钢筋完成2米,箍筋未调整间距、绑扎;

八组团地上部分土建工程完成情况:

一层:柱已施工纵筋H:2.25m,箍筋完成制作,并未绑扎安装;

模板:27/U单体屋面模板除梁外侧模未完成,其余已完成,未做支撑。

九组团地上部分土建工程完成情况:

1区:1层梁、柱、板已完成;

2区:1层梁、柱、板已完成;

3、4、5区:一层梁、柱、板已完成,二层完成柱筋预留;

6区:1层梁、柱、板已完成;

7区:1层梁、柱、板已完成;

8区:1层柱、梁、板已完成钢筋绑扎、模板安装、预埋件安装,未浇筑;

9区:一层梁、柱、板已完成,二层完成柱筋预留;

10区:1层柱、板已完成;

十组团地上部分土建工程完成情况:

一层:柱已施工纵筋H:2.3m,箍筋完成制作,并未绑扎安装。

十一组团土建工程完成情况:

地下室:梁、板、柱已完成,地下室剪力墙外防水保护层(12cm厚免烧砖保护层);

一层:梁、板、柱已完成;中间连接的单层建筑女儿墙构造柱钢筋已完成,砌体未完成;

二层:梁、板、柱已完成;

顶层:梁、板、柱已完成,梁、板的模板未拆除,女儿墙未完成;

外围:全楼双排钢管脚手架;

十二组团地上部分土建工程完成情况:

所有模板部分只安装模板,未做支撑;

1层部分:

12-15轴柱筋完成H:3.35m,箍筋完成制作,并未绑扎安装,未支模;

11轴柱筋完成H:1.85m,箍筋完成制作,并未绑扎安装,未支模;

9-10轴柱筋已完成,未支模;顶板支模完成;

7-8轴柱筋完成H:1.86m,箍筋完成制作,并未绑扎安装,未支模;

1-6轴柱、梁钢筋已完成,未支模;

1-2轴/D轴梁未做;

5-6轴/D轴梁未做;

十三组团地上部分土建工程完成情况:

1、2轴/A、D轴柱筋H:4.4m,完成制作,安装,未支模;

2轴/B、C轴柱筋完成制作,安装,支模(未支撑);

3-6轴/B-C轴柱筋完成制作,安装,支模;

2-3轴/B-C轴梁钢筋完成,顶板支模完成;

3-6轴/A-D轴梁钢筋完成,板底部钢筋完成,支模完成。

八、九、十、十二、十三组团地下室土建工程(地下车库)完成情况:

土建:框架部分已完工;

防水:外墙防水材料使用SBS卷材,防水保护层筏板以上2m位置为120mm免烧砖,2m以上为60mm免烧砖;

隔墙:未施工;

楼梯:各组团与地下室连接位置顶板设有一圈连接筋H:0.78m。

地下连接车道工工程完成情况:

土方工程、筏板基础砖胎膜工程已完成

土建:主体框架部分已完工;

防水:外墙防水材料使用SBS卷材,防水保护层筏板以上2m位置为120mm免烧砖,2m以上为60mm免烧砖;

隔墙:未施工;

(二)安装工程完成工作

地下车库安装(地下车库包含了十二、十三、八、九、十组团的地下部分)完成情况:

层顶、层底和外墙的电气穿线管、穿楼板套管和穿墙套管完成安装;

给排水防水套管、穿楼板套管和穿墙套管完成安装;

电气桥架完成安装;

接地极和引下线(利用基础钢筋和柱子钢筋)完成安装。

一组团地下部分安装完成情况:

层顶、层底和外墙的电气穿线管、穿楼板套管和穿墙套管完成安装;

给排水防水套管、穿楼板套管和穿墙套管完成安装;

接地极和引下线(利用基础钢筋和柱子钢筋)完成安装。

一组团地上部分安装完成情况:未开始

二组团地下部分安装完成情况:未开始

二组团地上部分安装完成情况:未开始

三组团地下部分安装完成情况:未开始

三组团地上部分安装完成情况:未开始

四组团地下部分安装完成情况:

层顶、层底和外墙的电气穿线管、穿楼板套管和穿墙

套管完成安装;

给排水防水套管、穿楼板套管和穿墙套管完成安装;

电气桥架完成安装;

接地极和引下线(利用基础钢筋和柱子钢筋)完成安装。

四组团地上部分安装完成情况:

一层屋顶和层底的电气穿线管、穿楼板套管完成安装;

给排水防水套管、穿楼板套管完成安装;

引下线(利用柱子钢筋)、避雷带完成安装。

五组团地下部分安装完成情况:未开始

五组团地上部分安装完成情况:未开始

六组团地下部分安装完成情况:

层顶、层底和外墙的电气穿线管、穿楼板套管和穿墙套管完成安装;

给排水防水套管、穿楼板套管和穿墙套管完成安装;

电气桥架完成安装;

接地极和引下线(利用基础钢筋和柱子钢筋)完成安装。

六组团地上部分安装完成情况:

一层屋顶和层底的电气穿线管、穿楼板套管完成安装;

给排水防水套管、穿楼板套管完成安装;

接地引下线(利用柱子钢筋)、避雷带完成安装。

七组团地下部分安装完成情况:

层顶、层底和外墙的电气穿线管、穿楼板套管和穿墙套管完成安装;

给排水防水套管、穿楼板套管和穿墙套管完成安装;

接地极和引下线(利用基础钢筋和柱子钢筋)完成安装。

七组团地上部分安装完成情况:未开始

八组团地下部分安装完成情况:(见地下车库安装情况)

八组团地上部分安装完成情况:未开始

九组团地下部分安装完成情况:(见地下车库安装情况)

九组团地上部分安装完成情况:

一层顶和底及单层屋顶的电气穿线管、穿楼板套管完成安装;

给排水防水套管、穿楼板套管完成安装;

接地引下线(利用柱子钢筋)、单层屋顶避雷带完成安装。

十组团地下部分安装完成情况:(见地下车库安装情况)

十组团地上部分安装完成情况:未开始

十一组团地下部分安装完成情况:

层顶、层底和外墙的电气穿线管、穿楼板套管和穿墙套管完成安装;

给排水防水套管、穿楼板套管和穿墙套管完成安装;

电气桥架完成安装;

接地极和引下线(利用基础钢筋和柱子钢筋)完成安装。

十一组团地上部分安装完成情况:

各层屋顶和层底及单层屋顶的电气穿线管、穿楼板套管完成安装;

给排水防水套管、穿楼板套管完成安装;

接地引下线(利用柱子钢筋)、避雷带完成安装。

十二组团地下部分安装完成情况:(见地下车库安装情况)

十二组团地上部分安装完成情况:未开始

十三组团地下部分安装完成情况:(见地下车库安装情况)

十三组团地上部分安装完成情况:

单层层底和屋顶的电气穿线管、穿楼板套管完成安装;

给排水防水套管、穿楼板套管完成安装;

接地引下线(利用柱子钢筋)、避雷带完成安装。

现场已制作但未安装的防水套管:

1. DN150  300mm 碳钢 93个

2. DN200  200mm 碳钢 26个

3. DN150  500mm 碳钢 3个

4. DN150  1500mm 碳钢 9个

5. DN100  300mm 碳钢 13个

6. DN65  500mm  碳钢 2个

7. DN50  1500mm 碳钢 17个

8. DN40  300mm 碳钢 40个

现场已制作但未安装的穿墙(楼板)套管:

1. DN150  500mm  碳钢 14个

2. DN50  400mm  碳钢 14个

施工图范围外安装完成情况:改建雨污电管安装已完成。具体规格型号、数量、施工工艺以三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的竣工图(图号 J-01~09)为准。

原告四川省XX建筑有限公司现场勘验时指出:基坑支护预算中漏算锚索项目工程量,具体为:①1-1剖面,81.50米范围内的第一排锚索;②6-6剖面全部范围内的第一排锚索;③5-5剖面81.693米范围内的第一排锚索;

关于停工后,现场遗留材料的问题:

钢管扣件、模板、木枋:依据已完成的混凝土、脚手架工程量进行测算确定工程量,参考四川省XX建筑有限公司与钢管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测算单价;

钢筋成品、半成品:由于现场条件限制,无法实地清点钢筋数量,此项由双方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至鉴定机构,参考四川省XX建筑有限公司与钢筋供货商的合同测算运距;

临时设施:已经包含在定额中,不予计算;

6.2材料价格计取说明

本案双方的合同关于材料价格的约定如下:

合同专用条款11条第11.1项的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计价材料按2013版《云南省工程消耗量定额》中单价执行,未计价材料基准价格《大理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2017年第7期价格执行;《大理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材料认价资料5天内(电梯等专用设备除外)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确认材料价格的依据。

结算时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大理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中材料信息价加权平均价调差。价差=∑(每月审定工程量中材料用量×当期材料信息价)/同类材料总用量-材料基准价格。其余认价材料按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价格计入。

如该项目认定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大理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中材料为除税价格,则上述材料信息价格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中《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定额除税价格(营改增版)说明》执行换算。

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在5%以内(含5%),材料价格不予调整。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超过5%时(不含5%),对涨幅或跌幅超过5%的部分进行价差调整。

本案在鉴定中,将已完工程按照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下按施工形象进度的记录再分为按年份和月份进行划分的子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的材料价格:计价材料按2013版《云南省工程消耗量定额》中单价执行,未计价材料按基准价格《大理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2017年第7期计取,最后与施工期间《大理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中材料信息价加权平均价进行比对,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在5%以内(含5%),材料价格不予调整。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超过5%时(不含5%),对涨幅或跌幅超过5%的部分进行价差调整。

签证部分的材料价格按照双方签订的签证价格为准,签证没有载明价格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6.3 其他计价说明:

根据双方合同专用条款12条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下的12.1合同价格形式的第3项

c、人工费调整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执行。

本案的鉴定中2018年5月1日前施工的项目按15%进行人工费调差,2018年5月1日及以后的施工项目按28%进行人工费调差。

d、机械费调整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机械费调整文件执行。

e、规费按《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DBJ53/T-58-2013)执行。

f、措施费按《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DBJ53/T-58-2013)及发包人、监理人审核确认后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计算。

h、税金按《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DBJ53/T-58-2013)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建标[2016]207号)的相关规定:凡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寄出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案开工时间为2016年6月26日原告进场施工,故应按增值税模式进行计价。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对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分别为11%和3%。

(2)一般计税方法

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办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根据国家及地方税法规定执行。

2、税前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造价的各组成要素价格不含增值税(即可抵扣的进项税税额)的全部价款,即人工费、材料费(计价材费+未计价材费)、机械费和各种费用中扣除相应进项税税额后计算的价款。

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规则: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税额+附加税费

其中:式中“税前工程造价”不含:“可抵扣的进项税税

”(以下同)。

增值税销项税税额=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11%)

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附加税费

为简化计算,附加税费以税前工程造价为计算基础测算后以综合计算系数记取。即:

附加税费=税前工程造价*综合计算系数

3)简易计税方法

1、以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为建筑项目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甲供工程提供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选择或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参照原营业税下的计价依据执行。

因合同对计税模式未明确规定,本案双方在2020年4月2日初稿听证会议上,计税模式按照双方初步协商确定为增值税简易计税模式,鉴定机构已阐明简易计税模式与一般计税模式的区别及风险,确切方案待4月8日双方进行回复。四川省XX建筑有限公司2020年4月8日的回复中,阐明与2018年10月22日已经向业主开具过一次增值税率为3%的发票。大理XXXX度假置业有限公司4月8日未对此项进行回复。故本项目按简易计税方法方式进行计税。若后续双方对此项有任何争议,鉴定机构概不负责。

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3%)+附加税费

为简化计算,附加税费以税前工程造价为计算基础测算后以综合计算系数记取。即:

附加税费=税前工程造价*综合计算系数

本案计价税率: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X{1+3%X(1+12%}=税前工程造价X1.336%

i、工程总造价上浮 4%(已考虑该工程为白族民居风格现代建筑,不再执行仿古建筑定额,但其中二次造型凤面、门楼、斗拱、彩画、门窗及其他外墙装饰等特殊构性或特殊施工工艺,发包人及承包人按市场价协商确定综合单价),鉴定机构在初稿中考虑了该部分的上浮价款,征询双方意见并综合分析后认为:该条款主要是针对项目全部按合同完成,并形成了双方约定的白族民居风格现代建筑(例如二次造型凤面、门楼、斗拱、彩画、门窗及其他外墙装饰等特殊构性或特殊施工工艺),但目前的已完工程主要涉及的部分仅为主体结构,上述的二次造型尚未完成,与一般土建项目主体结构并无二致,且完成部分相应的工程已经按适应的定额给予计算,因此从工程消耗的技术角度分析,总价不应再上浮4%。如果法院判定应给以总价上浮4%,可在鉴定价格的基础乘以1.04即可。

6.4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特别说明

6.4.1 土方工程的计量,按照双方质证过的《进场原始地貌抄测图》、《进场原地面数据》、《打桩后开挖前抄测网17.12.21》、《各组团地下室的结构施工图》,通过南方Cass软件计算得出,Cass软件的计算结果详细见附件附图。

土方工程计算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面积 m2

挖方量 m3

计算过程说明

备注

1

原始地貌到打桩后开挖前之间第一阶段挖方量

30046.1

35524.4

详细见原始地貌到打桩后之间第一阶段挖方量方格网计算图

2米范围内

2

停车场地下室开挖

11837.4

58850.9

详细见原地下停车场方格网计算图

4米范围内

3

独立地下室及中间道路开挖

15017.4

46694.1

详细见地下师各组团及草地方格网计算图,其中三组图按1/2计算,五组团按2/3计算

4米范围内

 

 

 

 

填方量

 

 

4

停车场地下室基坑南侧回填

587.5

2636.7

基坑南侧总长235米,工作面按0.8m,放坡系数0.25,平均高度6.8米

 

6.4.2 各组图、地下室车库、地下室连接车道土建安装工程、基坑支护锚索增加的工程量、塔吊基础的土建工程量详细见附件已完工程土建工程量统计表,计价预算文件详细见附件的各单位工程的预算书。建模计算文件见附件建模文件夹中,因建模文件为专业软件才能打开,不以纸质文件装订在报告中,存放在提交给法院的电子文档中。

6.4.3 签证是依据证据材料中施工单位提交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整理,分为确定部分(已签回签证)和争议部分(未签回部分),其中相关单价由鉴定人员依据相关资料或云南省2013版定额进行确定,未签回部分签证由于鉴定人员未查询到完整的收发文记录,因此列为争议项由人民法院裁决,施工单位未提交的签证资料未进行整理。

6.4.4、基坑支护锚索工程量是依据现场勘验时施工单位的描述,鉴定人员通过基坑支护设计图纸复核了锚索工程量,比原、被告双方确认并认可的《基坑支护预算文件》中锚索工程多,因此采信了施工单位现场勘验时的描述,把按照描述范围计算了锚索工程量并按原、被告双方确认并认可的《基坑支护预算文件》中锚索的综合单价进行计算;故列为争议项由人民法院裁定。

6.4.5、室外雨污管网工程是依据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图进行计算。

6.4.6、塔吊螺旋桩基础和承台是依据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关说明进行计算。

6.4.7、桩头数据依据施工单位提交的《桩基成孔明细表》(最终版)上载明的数据进行计算。桩身钢筋依据设计图纸进行计算;关于连接车道24根桩:该部分桩没有《桩基成孔明细表》故该部分桩的凿桩头以及素砼量未进行计量计价,关于连接车道未计价材料:依据双方签订的《未计价材料报价表》中成本部含税批价计算。

6.4.8、未查询到完整的试桩相关资料,因此未进行试桩相关工程计算。

6.4.9 关于停工损失的鉴定,详细鉴定见如下表格。

停工损失汇总表

序号

停工阶段

停工事由

停工天数

停工赔偿金额

类别

备注

是否为确认项

1

2017年3月9日-2017年9月8日

环洱海生态治理

183

1600000.00

双方签字认可

详细见双方签订的大理洱海旅游文化风情园一期工程(月亮渔村古镇)复工协议

双方再协议均已签字盖章,属于确认项

2

2018年11月15日-2019年5月31日

洱海保护原因政府下达第二次停工指令

197

911765.24

发包方认可

关于就大理洱海旅游文化风情园一期工程(月亮渔村古镇)工程索赔联系单(编号:006-018汇总)的回复

大理XXXX度假置业有限公司盖章签字,四川省XX建筑有限公司未以认可,应列为争议项

3

2018年11月15日-2019年5月31日

洱海保护原因政府下达第二次停工指令

197

2143435.86

承包方的索赔诉求

根据承包方的索赔单,鉴定方审核的结果,详细情况见

大理XXXX度假置业有限公司未确认,四川省四建虽已提交索赔意向单,但无监理和甲方的签字,故列入争议项

3

2019年6月1-2020年6月30日

洱海保护原因政府下达第二次停工指令,一直未复工

395

4261713.45

承包方的索赔诉求

根据承包方的索赔单,鉴定方审核的结果,详细情况见

大理XXXX度假置业有限公司未确认,四川省四建虽已提交索赔意向单,但无监理和甲方的签字,故列入争议项

2018年11月15日-2019年5月31日停工鉴定结果,2019年6月1日-2020年6月30日鉴定结果详细内容见附件的预算文件。

6.4.11关于撤场费的损失鉴定,因双方没有形成明确的数量的单价,鉴定机构根据相应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记录以及合理的推算得出结果,故列为争议项由法院裁决。撤场模板工程量以已完工的下一层进行计算,如本层未完工,以本层全部工程量减去已完成工程量进行计算。钢筋撤场工程量以下一道工序进行计算,如本道工序未完成的,本道工序总量减去已完工程量进行计算

撤场费汇总表

序号

项目

人数(个)

撤场单价

金额

备注说明

1

管理人员撤场费

11.00

3000.00

33000.00

施工方申报人数为13人,无签证记载,故鉴定方以施工组织设计所载人数11人计算

序号

项目

吨位(t)

单价

金额

备注说明

2

脚手架撤场费

1062.3262

400

424930.48

数量按照已完工程量汇总及现场遗留材料统计,价格按大理市场地区查询

序号

项目

面积M2

单价

金额

备注说明

3

模板撤场费

13678.69

5.00

68393.45

实际面积按已完工程下一道工序所需的模板面积按定额计算。

序号

项目

体积m3

单价

金额

备注说明

4

模板枋材及支撑木枋撤差费用

902.79

200.00

180558.71

实际方量按模板面积定额消耗计算

序号

项目

吨位(t)

单价

金额

备注说明

5

钢筋成品及半成品撤场费

247.00

189.00

46683.00

数量按照已完工程下一道工序所需的钢筋重量计算,吊装费15元/吨,运费按每公里每吨0.58元,考虑运输距离300km

6

已加工钢筋加工费

123.50

300.00

37050.00

数量按照已完工程下一道工序所需的钢筋重量的50%计算,钢筋加工费按市场价格300元计算

序号

项目

面积M2

单价

金额

备注说明

7

活动板房撤场费用

1853.84

80.00

148307.20

数量按现场测量计算,单价不包含拆除费用,因拆除已在临时设施中,只考虑运输费用

 

 

 

汇总金额

905922.84

 

6.4.12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财产性损失,即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全面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通常情况下只要构成违约行为即可能导致对方可得利益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原告提交的可得利润损失的申请,法院的委托书委托范围也包括此项内容,被告的法律意见中明确不同意该项鉴定,我机构认为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是否鉴定成立以及鉴定金额是否采用应有法院来裁定,故此项内容我们列为争议项,结果由法院裁定。

可得利润损失的鉴定的计算方法:项目的总利润按照双方的拦标价1.5亿的预算文件中提取利润总额,再扣减鉴定的已完工程(不包含签证、索赔等内容)预算文件中提取的已得利润即为可得利润的鉴定金额。

6.4.13安装计量计价特别说明

a.在GQI计量模型文件中,灯具、开关按钮、电线只是作为辅助计算穿线管、预埋量,并不是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b.由于现场大部分的疏散指示灯和应急照明灯只预埋了水平穿线管、没有垂直穿线管。为了避免软件自动生成垂直穿线管这部分灯具的标高调整为层顶标高,该调整对算量没有影响。

c.现场已制作但未安装的套管,由于该批套管未形成已完工程的一部分,GBQ计价文件中,只记取制作费,不计主材费和安装费

6.4.14 关于利息的说明,本次鉴定不包含任何利息计算,因我机构没有双方已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的节点的说明文件,且法院也未委托利息一项委托内容,故未做出关于利息鉴定,因由原告方根据法院确定判决的鉴定金额,向法院提出主张,如法院需鉴定机构分解各阶段的工程价款,我机构可以配合出具补充鉴定意见。

6.5工程质量问题

本次鉴定未考虑工程质量瑕疵对造价鉴定的影响,如有工程质量问题,请向法院申请另案鉴定。

6.6 关于双方对初稿意见的征询过程及回复

2020年3月22日,鉴定机构将初稿发给双方进行听证,于2020年4月2日在鉴定机构办公室举行了原被告共同参加的的“初稿意见反馈意见听证会议”,会议上对双方的会提进行了回复和说明,详细见附件的会议纪要。

   2020年4月8日,大理XXXX度假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对于报告的具体审减意见。经鉴定机构认真组织核对,意见回复如下:

(一1组团

1、垫层报审工程量多计46.37m3,核减金额22664.73元;

回复:你方未考虑砖胎膜的垫层工程量,故不应扣减。;

2、止水钢板报审工程量多计323.4m,核减金额27427.55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3、直形墙报审工程量多计14.98m3,核减金额11122.65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4、防水工程报审工程量多计1725.54m2,核减金额264946.55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5、垂直运输报审工程量多计1项,核减金额51247.03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6、砖胎膜报审工程量多计124.84m2,核减金额40738.13元;

回复:贵方未计算砖胎膜

7、现浇构件钢筋 三级带肋钢φ16-φ28mm报审工程量多计26.718t,核减金额144869.80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8、楼梯模板报审工程量多计131.48m2,核减金额30829.43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二)2组团

1、砖胎膜报审工程量多计40.41m2,核减金额42992.6元;

回复:贵方未计算砖胎膜

2、防水工程报审工程量多计1694.67m2,核减金额233626.4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3、垂直运输报审工程量多计1项,核减金额51247.03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三)4组团

1、砖胎膜报审工程量多计104.95m2,核减金额69030.77元;

回复:贵方未计算砖胎膜

2、垫层报审工程量多计47.82m3,核减金额23858.83元;

回复:贵方未考虑砖胎膜

3、满堂基础报审工程量多计58.71m3,核减金额35820.14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4、直形墙报审工程量多计130.21m3,核减金额96682.23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5、现浇构件钢筋 三级带肋钢报审工程量多计295.715t,核减金额1669778.40元;

回复:已按意见复核并调整工程量

6、有梁板报审工程量多计34.26m3,核减金额18075.23

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7、直形墙报审工程量多计119.4m3,核减金额88655.6

9元;

回复:贵方重复提出,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8、有梁板报审工程量多计141.64m3,核减金

74727.8476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9、直形楼梯报审工程量多计203.88m2,核减金

24950.83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10、屋面工程报审工程量多计1277.37m2;核减金额22021.86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10、防水工程报审工程量多计1277.37m2;核减金额

374643.07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11、外脚手架砌体墙墙高超3.6米、里脚手架砌体墙墙

3.6米以内、外脚手架独立柱脚手架、满堂脚手架、首层网核减金额42971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12、矩形柱(柱模板超高)、直形墙模板、有梁板模板、楼梯模板核减金额377145.6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13、垂直运输报审工程量多计1项,核减金额66947.11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四)6组团

1、砖胎膜报审工程量多计73.6m2,核减金额42334.23元;

回复:贵方未计算砖胎膜

2、垫层报审工程量多计110.52m3,核减金额54512.88元;

回复:贵方未考虑砖胎膜

3、满堂基础报审工程量多计106.33m3,核减金额64876.19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4、直形墙报审工程量多计133.71m3,核减金额78100.011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5、直形楼梯报审工程量多计108.6m2,核减金额13397.98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6、防水工程报审工程量多计859.83m2;核减金额278904.8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7、底板防水找平层、保护层报审工程量多计881.6m2;核减金额46090.05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8、外脚手架、安全网核减金额3631.13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9、直形墙模板、楼梯模板核减金额70442.63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10、垂直运输报审工程量多计1项,核减金额41190.57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五)7组团

1、砖胎膜报审工程量多计126.18m2,核减金额72286.67元;

回复:贵方未计算砖胎膜

2、现浇构件钢筋 三级带肋钢报审工程量多计40.711t,核减金额229877.92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3、直形墙报审工程量多计146.9m3,核减金额109074.72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4、防水工程报审工程量多计859.83m2;核减金额157478.6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5、直形墙模板、有梁板模板、有梁板(有梁板模板超高)、楼梯模板核减金额143943.66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6、垂直运输报审工程量多计1项,核减金额30061.58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六)8组团

1、现浇构件钢筋 三级带肋钢HRB400,φ8-φ10mm报审工程量多计12.94t,核减金额80428.7元;

回复:现场实际已完成三级带肋钢HRB400,φ8-φ10mm的制作、安装。但未绑扎,已扣除相应材料,并人工费乘以0.9。

2、有梁板模板、有梁板(有梁板模板超高)、拱板模板核减金额25513.04元;

回复:按工程量消耗定额,24-27/S-U轴模板高度超过3.6m部分应计算超高模板。

3、垂直运输报审工程量多计1项,核减金额3383.06元;

回复:按工程量消耗定额,24-27/S-U轴单层高高度超过3.6m部分应计算垂直运输费。

(七)9组团

1、直形楼梯报审工程量多计125.24m3,核减金额15376.97元;

回复:现场存在楼梯,并以平方米记取,不在主体砼工程量内。应记取该工程量。

2、外脚手架报审工程量多计2573.63m2,核减金额58241.25元;

回复:9组团各区一层主体框架基本完工,一层外脚手架已施工完毕。应记取。

3、有梁板模板、有梁板(有梁板模板超高)、楼梯模板核减金额87316.82元;

回复:按工程量消耗定额,各区一层模板高度超过3.6m部分应计算超高模板。

4、垂直运输报审工程量多计1项,核减金额27847.53元;

回复:按工程量消耗定额,各区一层层高高度超过3.6m部分应计算垂直运输费。

(八) 10组团

1、现浇构件钢筋 三级带肋钢HRB400,φ8-φ10mm报审工程量多计7.22t,核减金额44875.98元;

回复:现场实际已完成三级带肋钢HRB400,φ8-φ10mm的制作、安装。但未绑扎,已扣除相应材料,并人工费乘以0.9。

(九)11组团

1、砖胎膜报审工程量多计66.39m2,核减金额39775.7元;

回复:贵方未计算砖胎膜

2、垫层报审工程量多计23.7m3;核减金额11689.79元;

回复:贵方未考虑砖胎膜

3、现浇构件钢筋 三级带肋钢HRB400,φ6.5-φ28mm报审工程量多计63.481t,核减金额352622.99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4、直形墙报审工程量多计135.49m3,核减金额100601.33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5、直形楼梯报审工程量多计162.78m2,核减金额19921.02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6、防水工程报审工程量多计321.3m2;核减金额191113.66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7、底板防水找平层、保护层报审工程量多计582.05m2,核减金额31145.5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8、外脚手架砌体墙墙高超3.6米、外脚手架独立柱脚手架安全网首层网、安全网随层网核减金额15120.11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9、直形墙模板、楼梯模板核减金额74786.78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10、垂直运输报审工程量多计1项,核减金额48081.62元;

回复:按现场勘验记录和形象进度计算

(十)12组团

1、现浇构件钢筋报审工程量多计11.656t,核减金额66886.67元;

回复:已完成工程量以现场实际为准记取,不以工程量报审单为准记取。

2、外脚手架报审工程量多计953.1m2,核减金额21568.65元;

回复:现场已施工外脚手架,应记取。

3、矩形柱模板、矩形柱(柱模板超高)、有梁板模板核减金额15697.93元;

回复:按工程量消耗定额,1、2、3区模板高度超过3.6m部分应计算超高模板。

4、垂直运输报审工程量多计1项,核减金额13448.33元;

  回复:按工程量消耗定额,1、2、3区一层高高度超过3.6m部分应计算垂直运输费。

(十一)13组团

1、外脚手架报审工程量多计605.5m2,核减金额13702.47元;

 回复:现场已完成一层外脚手架搭设并挂有垂直安全网,应记取。

2、矩形柱模板、矩形柱(柱模板超高)、有梁板模板、有梁板(有梁板模板超高)、拱板模板核减金额30438.85元;

回复:按工程量消耗定额,模板高度超过3.6m部分应计算超高模板。

3、垂直运输报审工程量多计1项,核减金额3050.64元;

回复:按工程量消耗定额,一层高高度超过3.6m部分应计算垂直运输费。

8.9.10.12.13组团地下室顶板以上工程量均已现场实际完成情况记取。未完成工序扣除相应辅材并且结合市场报价乘以系数。明细如下:

钢筋工程:制作、安装未绑扎,扣除相应辅材,人工系数*0.9。

模板工程:模板制作、安装,未支撑,未拆除,扣除相应辅材,人工费*0.5。

模板制作安装,支撑,未拆除,扣除相应辅材,人工费*0.8。

(十二)地下车库、地下连接车道

1、垫层报审工程量多计78.88m3,核减金额39395.82元;

回复:垫层工程量:地下车库以及地下连接车道的所有垫层均已完工,根据建模提量,地下车库中筏板垫层工程量为914.13m³;承台垫层工程量为210.52m³;集水坑、排水沟垫层工程量为54.55m³;基础梁垫层为35.45m³,合计1214.65立方米。地下连接车道中集水坑垫层工程量为3.73m³;其余垫层工程量为33.75m³;合计37.48立方米。工程量未出现多计量的情况

2、防水工程报审工程量多计2020.34m2,核减金额2189574.49元;

回复:防水工程量包含多个清单和定额,审计报告中未提供计量以及计价文件,不知道多计工程量的具体指向。我司提取的工程量均以建模为计算依据提取,经反复核对,不存在多提的情况。

3、实心砖墙(挡土墙防水保护墙60厚)报审工程量多132.95m3,核减金额97843.22元;

回复:实心砖墙(挡土墙防水保护墙60厚)此处工程量为地下车库的外墙长度(568.15)◊墙厚度(0.06)◊墙高度(2.1)=71.59m³,此处再正式报告中已经更正,但初稿中工程量为132.95m³,而审计报告中多计132.95m³,此条意见不采纳。

4、实心砖墙(挡土墙防水保护墙120厚)报审工程量多计136.36m3,核减金额84341.39元;

回复:实心砖墙(挡土墙防水保护墙120厚)此处工程量为地下车库的外墙长度(568.15)◊墙厚度(0.12)◊墙高度(2)=136.36m此处工程量不存在多计取的情况。

5、止水带、止水条报审工程量多计1316.98m,核减金额156957.67元;

回复:止水带、止水条依据双方质证资料,该项工程确实存在,且我们依据建模提量,审计报告中将此处工程量全部减去,显然是不合理的,此处工程量不存在多计情况。

6、外脚手架(地下室外墙)、外脚手架(地下室砼内墙)核减金额1783952.4元;

回复:外脚手架(地下室外墙、地下室内墙)的工程量经核对,外墙外脚手架(地下车库)应更正为2319.18㎡,外墙内脚手架(地下车库)应更正为2191.43㎡,此处工程量在正式稿中已经进行了修改。

7、直形墙、直形墙(超高模板)、矩形柱(柱模板超高)、楼梯模板、有梁板(有梁板模板超高)核减金额265831.11元;

回复:直形墙模板面积为4148.42㎡已经更正、矩形柱(柱模板超高)工程量未计算错误、楼梯模板未存在错误、有梁板(有梁板模板超高)工程量经核对并未多算,工程量不做调整。 

8、垂直运输报审工程量多计10146.44m2,核减金额303581.48元;

回复:初稿中并未产生垂直运输费用,不存在核减问题。

(十三)土方工程、土方消纳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

1、挖一般土方报审工程量多计10251.8m3,核减金额46543.17元;

回复:并为提供多计10251.8的依据,如指三、五组团的工程量,在6.4.1的土方计算表中已说明

2、弃土方消纳费为含税价格,核减金额98952.74元;

回复:正式报告中已修正。

(十四)室外雨污管土建

1、报送资料不齐全,核减金额247261.17元;

回复:按施工方提供的竣工图计算;

(十五)塔吊基础土建

1、报送资料不齐全核减金额108500.98元;

回复:按施工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十六)桩基工程

1、干作业成孔灌注桩报审工程量多计2997.87m,套取时混凝土含量错误、核减金额781154.99元;

回复:按施工方提供的桩基成孔表计算;

2、钢筋笼报审工程量多计129.206t,核减金额993893.9元;

回复:按设计图纸计算桩基钢筋含量;

3、截(凿)桩头报审工程量多计45.73m3,核减金额28287.21元;

回复:按施工方提供的桩基成孔表计算;

(十七)地下车库及水泵房安装工程:

1、弱电系统核减金额93330.41元;

2、消防电系统核减金额116329.62元;

(十八)一组团安装工程:

1、弱电系统(2018-08)核减金额1820.13元;

2、电消防系统(2018-08)核减金额1616.34元;

3、水消防系统(2018-09)核减金额2894.49元;

4、给排水系统(2018-09)核减金额20881.52元;

5、应急照明核减金额18171.04元;

(十九)四组团安装工程:

6、弱电及消防电系统(2018-08)核减金额36889.38元;

7、给排水系统(2018-09)核减金额20952.6元;

(二十)六组团安装工程:

8、弱电系统(2018-08)核减金额18603.28元;

9、电消防系统(2018-08)核减金额3970.74元;

10、水消防系统(2018-09)核减金额1263.94元;

(二十一)七组团安装工程:

11、弱电系统(2018-08)核减金额1916.69元;

12、电消防系统(2018-08)核减金额2670.67元;

13、水消防系统(2018-09)核减金额1700.36元;

14、桩承台接地线安装核减金额12904.71元;

安装问题统一回复:核减方无计量计价等方面的支持文件及理由和依据。关于已完安装工程量是否包含弱电、消防电、消防水已在2021年4月2日的会议纪要中明确回复:已包含。经我方核实,该项工程量现场已完成,且核减理由不充分,不予调整。

6.7特别申明

对案件事实及诉讼证据“三性”的认定权,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限,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无权认定。

七、鉴定意见

根据委托鉴定事项,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经过专业分析、计算和复核,确定:

7.1可确定性鉴定造价:根据现场实勘情况,结合原告、被告提交资料及质证意见,申请鉴定项中“大理洱海旅游文化风情园一期已完工程鉴定造价、已签回的签证、第一次停工损失索赔金额、基坑支护工程费用、主要未计价材料按合同调差金额”共5项为可确定性鉴定造价,造价鉴定金额合¥94948161.85元(大写:玖仟肆佰玖拾肆万捌仟壹佰陆拾壹元捌角伍分)。

可确定项鉴定造价汇总表:

序号

项目

金额

备注

1

大理洱海旅游文化风情园一期已完工程鉴定造价

74786590.79

详细内容见大理洱海旅游文化风情园一期已完工程鉴定造价预算书

2

已签回的签证

1091067.07

详细内容见已签回签证统计表

3

第一次停工损失索赔金额

1600000.00

详细见停工损失汇总表

4

基坑支护工程费用

16484347.72

双方已形成确认的结算

5

主要未计价材料按合同调差金额

986156.27

详细见未计价材料调差计算汇总表

 

合计

94948161.85

 

7.2争议项造价鉴定(供委托方判定使用):根据现场实勘情况,结合原告、被告提交资料及质证意见,本意见书中6.4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特别说明,申请鉴定项中“基坑支护增加费用、未签回的签证、第二次停工损失索赔、撤场费、可得利润损失”共6项为争议项鉴定造价,造价鉴定金额合¥10778523.93元(大写:壹仟零柒拾柒万捌仟伍佰贰拾叁元玖角叁分)。

争议项鉴定造价汇总表:

序号

项目

金额

备注

1

基坑支护增加费用

630733.12

详细见基坑支护增加锚索工程预算书

2

未签回的签证

458750.60

详细内容见未签回签证统计表

3

第二次停工损失索赔

6405149.31

详细见停工损失汇总表

4

撤场费

905922.84

详细见撤场损失汇总表

5

可得利润汇总

2377968.06

详见可得利润计算表

 

合计

1077852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