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丁某驾车于滇缅大道上由东向西行驶,胡某由于驾驶失误对丁某的车辆进行追尾,根据交警勘察现场,认定胡某付全责,由于胡某未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丁某只能找自己的保险公司以自己投保的车损险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以丁某无责拒绝理赔,丁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评析:(或法庭辩论)
“按责赔付”条款违背了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从保险性质上看,车损险属于财险,自然应当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如果出现按责赔付、无责不陪,对于投保人自身责任损失之外的部分,将无法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也就无法完全体现该险种的补偿原则。
判决/结果:
判令丁某的保险公司对丁某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相关法规:
《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被保险人责任的、或者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