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9月26日14时许,陈某驾驶其所有的半挂车一辆运送木材至昆明市某装饰公司,吴某随装卸车队队在车库给货车卸货。卸货期间,陈某驾驶货车前行调整卸货位置,货车行驶过程中不慎将吴新某轧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到达现场后认为,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于是将事故的成因和责任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当事人,吴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阳光保险公司赔偿所造成的损失。阳光保险公司以该起事故是在卸货时发生,是由于相关责任人没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而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应适用《交强险条例》为由拒绝承担交强险的赔付责任。吴律师及其团队在接受委托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属于单方面适用格式条款的情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案情分析/评析:(或法庭辩论)
阳光保险公司为陈某的主、挂车分别承保了交强险,吴某的死亡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尽管吴某的死亡不是发生在道路上,但是,确实是在机动车通行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