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解答:对提起上诉、抗诉的理由和方式有无特殊限制,反映了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追求,也关系到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程度。注重追求效率,则限制了当事人和国家机关运用上诉权和抗诉权;注重追求公正与权利,则对当事人的上诉权和抗诉权加以限制和减少。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选择。
律师解答:我们在刑事诉讼中遵循的原则是:一方面,上诉权不受限制,不需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均可上诉;另一方面,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目的是全面、彻底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对抗诉权也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并采取特定的形式,目的是保证国家权力的合理使用。
为保证上诉权利的充分实现,方便当事人行使权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上诉理由没有作任何预先限定。在上诉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任何可以保护其权益的理由,至于这些理由是否合法、充分,并不影响上诉的有效性。另外,法律对当事人的上诉方式也没有限制,可以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任意提出上诉,而且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或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而对于检察机关的抗诉,《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但判决无罪或者宣告有罪无罪的;(3)重罪轻判、轻罪轻判、量刑不当的;(4)有罪不判、罪不罚、罚过重,影响量刑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5)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7)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另外,抗诉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且只能由原被告双方的上级人民法院共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