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加刑上诉的概念。
刑事诉讼程序法第226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外,除由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案件外,法律咨询原审人民法院不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从“禁止不利利益变更”原则中引申出来的,它首先适用于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是民主、自由、人道精神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让被告毫无顾虑地行使上诉权利,确保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因上诉而恶化。当前,世界各国都普遍采用了这一原则。
执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无刑”这一概念的内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5条规定的情形下,审理仅有被告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且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既不能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犯的刑罚;(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3)原判对被告人犯有数罪并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4)原判对被告人缓刑的判决无效,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5)原判没有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6)原判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7)原判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8)原判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9)原判不能减轻被告人的刑罚;(9)原判不能减轻被告人的刑罚;(10)应当依法改判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重新审判。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在上述范围内。
(二)不加刑上诉的意义。
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一,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确保上诉制度的贯彻执行;审判实践表明:二审审理中,除了少数由检察院提起抗诉外,绝大部分由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而引发。所以,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是否能真正奏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告一方的上诉权是否能得到充分、顺利地行使。被告人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若不上诉不加刑原则,既不能减轻或免除处罚,反而加重了处罚,就必然会增加被告一方对上诉的思想顾虑,即使是一审判决有误,也不敢上诉,这在客观上会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同时也会使一审的错误因没有上诉而得不到及时的发现与纠正,两审终审制将流于形式。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存在,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因为上诉不加刑包含了检察机关同时提出抗诉、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的内容,所以在原判决量刑确有过轻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判决可以改为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对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且量刑过轻的案件,如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不能再重新判决。这说明上诉不加刑原则能够增强检察机关的责任感,发挥其监督作用,及时做好对量刑过轻案件的抗诉工作。
三是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责任感,提高办案质量。一审法院如果对被告的判决太轻,二审法院则受到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无法对加重处罚作出判决,从而有可能产生纵容犯罪的后果。为了避免此类后果的发生,就需要提高一审案件的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