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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司注销后发现遗漏债权怎么办
 日期:2020/3/23 0:00:00 
      天津公司注销前应对相关债权债务进行安排处理,处理这些问题需经过清算程序。然而,部分公司注销后还存在遗漏债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是指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法人资格注销后,又发现与公司存续经营过程中有关、且清算注销过程中未经处理的相关债权。通俗来讲,就是公司关门大吉了,发现还有人欠公司的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后,公司剩余的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但是对于公司注销登记后,未经清算的遗漏债权应当作何处理,《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

      该问题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已注销公司存续期间享有的债权是否仍可以继续主张?公司原股东是否可以主张?在司法实务中,部分法院已经就“已注销公司的原股东能否向原公司债务人主张未经清算的遗漏债权”的问题,给予肯定的答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天津公司注销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以上规定,即使公司已经注销了,原公司债权人也可以向原公司股东主张权利。所以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法律法规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也应当可以对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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