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传统的代理系统相比,危险代理系统有以下区别:一,危险代理的对象更加复杂和困难,尤其是在执行困难的情况下,否则客户端将不同意危险代理。二,代理的结果与律师的报酬和投资回收密切相关,即律师不仅要承担不收取代理费的风险,还要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促使律师增强了责任感。三,约定的收费比例相对较高,对律师有很大的吸引力。四,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度较高,律师有较大的权限处理案件的实体权益。 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确认危险性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确认了危险性收费的合法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需实施危险代理的,可以实施危险代理收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婚姻继承案件; (2) 申请社会保险金或者低生活保障金; (3) 请求支付生活费、赡养费、赡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和工伤赔偿金; (4)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 第十二条禁止在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群众诉讼案件中收取危险代理费。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执行危险代理费,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危险代理费合同,约定双方应当承担的危险代理费的责任、方式、数额或者份额。 执行危险代理人收费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收费合同约定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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