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房屋拆迁、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等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是行政诉讼代理人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诉讼活动,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在法院审判阶段所作的系统性发言。 其功能是系统地解释诉讼代理人对本案的意见和看法,并能就如何处理本案向法院提出要求和主张;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有助于人民法院充分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观点正确,推理充分,需要合理合法的代理词,对当事人和受众进行教育。 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结构如下: (1) 头衔。写下“在×××诉××案中的代理词”。 (2) 前言。应说明以下几点:一是出庭的合法性;二是接受代理人后的工作状况;三是代理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3) 尸体。案件内容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代理人的诉讼地位、诉讼的意图和要求以及代理人与对方的联系等确定。要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入手,抓住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解释几个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方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4) 揭东语。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对讲话进行总结,明确意见的中心思想。二是如何办案,向法院提出意见、要求和诉求。然后,代理人的签名和盖章应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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