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区分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才能准确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纳范围。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用以下两个维度分成两类:
一是有无住所,二是居住时间(183天)。
一.居民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1.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国税发[1994]89号 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所称从中国境内和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这里并非强调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要有自有房产。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按照在中国境内停留的时间计算(参照纳税人护照出入境时间,港澳地区的纳税人一天内多次往返,按半天计算)。
2.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支付地不重要,取得地很重要):(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所得等。(二)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所得等 。(三)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如租赁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如特许权使用费。(五)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转让对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转让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六)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居民个人支付或负担的稿酬所得、偶然所得。(七)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的年度连续满五年的纳税人,且在五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六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法》所说的中国境内不要和中国国境内混淆,这里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
下图为关于如何区分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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