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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合同无效,出借方无权主张利息
  

企业借贷合同无效,出借方无权主张利息


      【案情介绍】

       2013年6月8日,被告xxx建筑公司因故向原告xxx装卸公司拆借资金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记载:今借到xxx装卸公司款975万元,4日内还清等内容。同日,xxx装卸公司经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向xxx建筑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内四次转款975万元(三次各300万元、一次75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给原告xxx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款项975万元。

      【判案分析】

      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法人单位,他们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应属企业借贷,双方虽未约定资金的使用利益和利息,但该行为本身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被告xxx建筑公司因无效合同取得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