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通常情况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商品房等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至交付使用期间可能经历较长时间,如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可能导致交付使用后不久保修期即已届满,出现质量问题因超过保修期限,而得不到妥善解决。因此,建议发包人将保修期的起算时间约定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