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天津罗约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产品展示
新闻动态
联系我们

天津罗约律师事务所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路中海八里台

联系人:徐律师 主任

电   话:13920520901

微   信:

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否丧失了履行能力的司法认定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 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否丧失了履行能力的司法认定

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否丧失了履行能力的司法认定
  


 

       确定是否丧失了合同履行能力,必须要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或当事人的单面说法确定。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它包括三个要素:

  一、后履行合同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的原因包括:

  1、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2、丧失商业信誉;

  3、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4、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5、其他情形。

  二、后履行合同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三、先履行一方对上述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要有证据证明事实的存在。

    我国法律规定了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应负担两项附随义务,即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而自行终止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主张不成立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危险,要严格符合上述条件,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