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辩护律师针对:财政审计报告能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吗?这个问题给出了回答:
在一些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纠纷中,当事人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法院对该财政评审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均有审查义务,不是单纯的予以采纳,若财政评审报告明显不合理,则不能作为认定工程款结算的依据;若财政审计报告合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可以成为承发包之间的结算依据。
那么发包人参与了工程管理的如何补偿呢?
建筑工程辩护律师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实际参与了管理,可以参照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