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辩护律师说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施工方承诺价款优惠这样认定: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中标合同以外另行签订的合同,无论价款高于或低于备案中标合同的价格,都有悖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了其他竞标人的正当权益,故不应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对于在竞标前竞标人就承诺价款优惠的,应属于串标行为,该承诺无效,对承诺优惠的价款应予以收缴。但如果是在备案中标合同签订的同时或签订后承包人承诺给予不超过该工程利润范围的优惠,法院的意见是该承诺无效。
理由是:
1、让利承诺书本质上是“黑合同”;
2、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决定了让利承诺书无效,让利承诺书侵害了其他投标主体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
3、承诺让利有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并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
4、民事辩护律师说坚守中标合同必须信守原则是规范建筑市场,提高社会诚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