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竣工结算中的工程款结算:
天津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说甲公司(发包人)与乙公司(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在60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工程完工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工程结算书》。甲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在60日内提出异议,但是此后甲公司委托第三方对部分工程进行审核,双方确认该部分工程造价,对其余工程造价虽经协商,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按照报送的《工程结算书》确定工程造价。本案审理结果未支持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因是乙公司没有及时依据合同约定向甲方主张工程款,丧失了原有的合同权利。
二、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天津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说除工程施工合同之外,发包方、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材料,都可以作为计算工程量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因此,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充分的保管好各种往来信息,包括电子邮件、微信内容,这些作为证据使用会得到法律的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