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承揽合同与签订买卖合同的区别。天津经济纠纷律师说企业在采购时,会遇到针对一个供应商买卖部分商品、定购部分商品的情况,有时会不区分承揽关系与买卖关系而使用一个合同模板,这种操作会对企业运营造成很多风险:
一、产品有质量问题时的退货难风险
若企业仅是通过承揽合同的形式,采购量产标的且并未经过特定的定做程序,则企业作为很难通过退货的方式维护权益。
二、产品质量证明责任特殊的风险
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和承揽人均应当保留好有关定作的要求、数据及样品。承揽人在进行工作前,有必要取得经过定做人确认规格、材料和其他数据的书面材料。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定做人有验收的义务。定做人在定做之初的要求、数据和样品可作为验收依据。
三、管辖法院选择的限制风险
对承揽关系和买卖合同关系不加以区分,涉诉时会对当事人造成诸多不便。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关系的管辖法院范围大于承揽合同关系。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往往依据方便己方的原则选择诉讼法院。如果一个实质上的普通买卖合同被定性为承揽合同,诉讼过程中会受到管辖法院选择的限制。
因此,天津经济纠纷律师说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的性质是买卖已有标的,还是需要完成定制行为并交付定制标的。企业在采购或销售标的物时,若涉及部分买卖、部分定做的,应当分别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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