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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以及工期合理顺延的司法认定
一、开工日期
天津工程律师说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一个重要节点。一般说来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约中约定具体的日期做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做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做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若有开工会议纪要、开工通知明确了开工时间,则可以此举证;没有这些证据,则可依据开工报告记载时间来做为开工时间;若这些都没有,通常以合约记载时间举证。
三、工期顺延的情形
工期合法顺延时,是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工期顺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天津工程律师说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此必然致使工期的增加;
2、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
3、发包人未按合约约定的期限给予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给予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停工,所以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致使工期延误,发包人应当承担对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天津工程律师说产生工期纠纷后,在通过法律处理的过程中,原则上采取谁主张谁取证的原则,所以,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包和承包方都要对以上各事项做好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