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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筑工程施工纠纷律师讲合同的法律关系
 日期:2019/11/27 16:55:00 

     建筑工程挂靠合同的法律关系及其效力:

     因建设工程施工中所涉及的各方人员比较多,因此由挂靠所产生的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具体来说,其涉及的各方当事人主要有建设单位即发包人、承包单位即被挂靠人、挂靠人、材料设备供应商及雇用人员等,这些当事人相互之间形成很多种法律关系,该多种法律关系也因挂靠法律关系的无效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1、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合同法律关系。天津建筑工程施工纠纷律师说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拖欠工程价款或者管理费。因挂靠人通常是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发生工程款交付结算关系,被挂靠人掌握了工程款的主动权,而挂靠人处于被动地位,因被挂靠人不按双方之间的协议支付工程款引起纠纷。另外一类纠纷是追偿权纠纷,因为在挂靠合同中往往会约定,若因挂靠人的过错导致被挂靠人受损的(包括但不限于向建设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雇用人员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被挂靠人可以在承担相关责任后向挂靠人追偿,即基于挂靠合同关系,被挂靠人行使追偿权而发生纠纷。       

      2、发包人与承包人(被挂靠人)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天津建筑工程施工纠纷律师说从表面上看,该合同承包人(被挂靠人)具有符合建设活动要求的相应资质条件,其合同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被挂靠人)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但实际上,承包人(被挂靠人)并不是实际的施工人,而是将其企业名称、公章、资质证明出借给挂靠人,由挂靠人实际施工并履行合同相关义务,显然,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被挂靠人)之间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应当正常支付。

      3、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及其他人。由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是合同当事人,两者似乎没有法律关系,但是依据公平原则,相关规范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力。


      4、供应商与被挂靠人、挂靠人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天津建筑工程施工纠纷律师说实践中,因材料及设备采购引起的与供应商的买卖合同纠纷,也是挂靠法律关系中比较普遍和复杂的纠纷。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挂靠人严格把自己排除在材料采购过程外,与供应商不发生任何的经济关系。那么,挂靠人做为实际施工人,其与供应商因买卖合同关系而发生货款拖欠纠纷,与被挂靠人无关。如果被挂靠人以自己名义与供应商签订材料买卖合同,则又被挂靠人承担买卖责任。但实际上,在很多挂靠工程施工中,工程采购管理相当混乱,被挂靠人与挂靠人都同时向一个供应商采购材料,或被挂靠人委托挂靠人向供应商采购,委托终止后被挂靠人没有通知供应商委托终止事项,挂靠人继续向同一供应商采购的,或挂靠人在与被挂靠人履行挂靠协议之外的工程项目中向同一供应商采购材料,从而使供应商无法厘清到底哪一方才是真正的债务人,

zui终或会导致表见代理,而最终由被挂靠人向供应商承担付款责任。

     5、挂靠还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雇工关系问题。天津建筑工程施工纠纷律师说因为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通常没有固定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而是在工程施工时临时雇佣人员,这些人员主要是农民工,其中产生的主要问题就是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依据相关规定,工程雇佣人员的工资也是作为工程价款欠款的方式来处理的。雇用人员可以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在挂靠中,雇用人员被拖欠工资时,可以向发包人、被挂靠人、挂靠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