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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量刑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 > 综合犯罪案件 > 天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量刑标准

天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量刑标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750万元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75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