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750万元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75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