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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量刑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 > 综合犯罪案件 > 天津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量刑标准

天津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量刑标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规定处罚:

(一)致使国家税收损失数额累计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规定处罚:

(一)致使国家税收损失数额累计达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