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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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