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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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高法发〔2016〕18号)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